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本科教师教育课程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2.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3.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第二节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2、客体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3、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教室、实验室用房以及其附属设施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2、行为(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教师的处罚和奖励(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辅导员、教师对学生日常的管理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等发明与制作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权利: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即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义务人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将受法律追究。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教育法律关系类型按主体对等与否,主要分两种:(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双方地位不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导。——隶属关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关系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三、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2.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3.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评析(1)该案例中,县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是权利人,李某非法办学,是行政相对方,是违法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教育行政机关的定义依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是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各级相对独立,上级对下级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下级有权独立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各负其责)。(2)义务: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权(1)制定行政规范权(2)教育行政确认权(3)教育行政许可权(4)教育行政处罚权(5)教育行政奖励权(6)教育行政强制权(7)教育行政检查权(8)教育行政给付权(9)教育行政复议权教育行政确认权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教育行政许可权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教育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类。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行为罚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2.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3.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评析:(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行政处罚权。(3)首先,李某私人办学不具备《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其次,李某私人办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乱办学、乱招生的违法行为。《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再次,李某私人办学以营利为目的,也违反了《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案例2某文化艺术学院违反有关规定招生案某文化艺术学院属教育培训机构,1994年散发严重失实的招生简章,擅自许诺“招收美术专业四年制大学本科生,学成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1994年共招收学生90余人。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学院对此事做出深刻检查,并对要求退学的学生退还全部学费。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试问教育局对该文化艺术学院处理恰当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评析:本案中,该市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是权利人,文化艺术学院违规招生,是行政相对方,违法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该文化艺术学院是经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法》,它拥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但同时负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该案例中,文化艺术学院擅自扩大其招生范围,是一种典型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该市教育局对文化艺术学院违规招生行为处理恰当。根据《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该市教育局对文化艺术学院违规招生行为依法行使了行政处罚权。案例3:体罚学生四川益阳市某小学四年级班主任蔡某,发现一食品袋扔在教室,里面放着塑料,便问班里学生:“是谁放的?”无人回答,蔡某认为是对老师不尊敬,竟一气之下找来剪刀,将塑料剪成碎片,然后令买了零食的22名学生逐个取一份吞下。由于塑料片嚼不烂,有的学生停下不肯吃。蔡强调:“都要吞下去!”有个学生被卡住喉咙,很吃力地求救。蔡某说:“那就喝点水咽下去!”那学生只得喝水艰难地将塑料片吞下。之后蔡嘱咐学生不准对家长说。事发后,孩子们头痛、喉咙痛、呕吐等种种不适接连发生。当日,17名因吞食塑料片出现不适反应的学生被送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6月9日,益阳市教育局对此作出处理:给予蔡某行政处分,降工资一级,并调离城区,取消教师资格,改作工勤人员。1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2.试问益阳市教育局对教师蔡某的处理是否恰当!法律依据是什么?3.假若本案中某一学生因吞咽塑料窒息而死亡,王某将还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评析:(1)该案例中,行政主体是益阳市教育局,行政相对方是蔡某,前者是权利人,后者是义务人,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2)益阳市教委依法行使管理教师的行政权利,对体罚学生教师蔡某处理恰当。蔡某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处罚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假如上述案中,某一学生因吞咽塑料窒息而死亡,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蔡某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复议权的概念和特征教育行政复议权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