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创业环境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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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_册登录首页黄陂商铺盘龙热线论坛搜索帮助导航黄陂论坛»〖政府部门在线〗»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返回列表发帖信息编辑版主1#跳转到»倒序看帖打印字体大小:tT发表于2008-4-1907:24|只看该作者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帖子791精华9积分6113贡献3492性别男注册时间2008-1-28最后登录2010-6-2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平台武汉全民创业“蓝皮书”出炉车莉李锐长江日报讯(记者车莉李锐)酝酿近4个月的武汉全民创业“蓝皮书”新鲜出炉。昨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民创业动员大会,要求各部门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突破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杨松,市长阮成发,分别就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发表重要讲话。全民创业“蓝皮书”详细收录了《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以及市发改委、市劳动社保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人行武汉营业部等部门分别制定的创业配套实施细则,细则涵盖放宽创业门槛、搭建创业平台、加强融资支持,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等内容。这也是我市首次高强度、全方位、深层次推出的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杨松强调,当前,我市正处于“两型社会”建设新的起点、努力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关键阶段,全民创业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推动武汉新一轮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树立新理念,把全民创业作为一项发展工程、富民工程、和谐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民创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推进全民创业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把推进全民创业和综合配套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和谐社会、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只有鼓励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投身创业中来,创造财富,服务发展,我市的综合实力才会不断增强,快速崛起、富民强市、全面小康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收藏分享我本将心照明月,奈何明月照渠沟!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本帖由网友上传,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转帖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如相关单位或相关个人发现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手机:13720373420)信息编辑版主帖子791精华9积分6113贡献3492性别男注册时间2008-1-28最后登录2010-6-22#发表于2008-4-1907:27|只看该作者市委市政府出台意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昨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崛起之途、和谐之策。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必然要求。为此,各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全民创业工作抓实抓好。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的方针,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把武汉建设成为创业之城。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一)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鼓励和支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创业,既包括本土创业,也包括外来投资创业;既包括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也包括加快发展民营企业;既包括兴办大企业,也包括创办中小企业;既包括经营实业,也包括经营非实业;既包括实在资本和有形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在资本和无形资产投资。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鼓励各类经营型和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服务创业。(二)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扶持对象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汉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对归国留学人员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18个月以内在技术创新项目上,给予最高金额为15万元的补贴。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四)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带动范围广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三、拓宽全民创业空间(一)放宽准入门槛。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只需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二)简化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集中回复”的并联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武汉”字样。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三)扩大经营场地范围。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使用权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四)打造创业平台。开展社区创业促就业活动,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建成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以创业促就业先进社区给予表彰奖励。街、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各区要依据自身资源条件,加强引导,注重各类专业市场和楼宇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创业场地和设施。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加强下岗职工(工友)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3年内投入1亿元,建设10大科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10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业人社区,构建体系完善、功能健全的科技创业平台。四、推动企业二次创业(一)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助推二次创业。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百千万”工程,每年滚动抓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0户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培育1000户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企业行列;每年新创办小企业10000户。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支持其做大做强。设立市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重点激励各区推动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行列。对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办法。(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科学编制中心城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和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创新园区投资、用地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规模,突出特色,提高水平,提升集聚发展效应。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打造吸引外资和外地企业来汉创业兴业的重要载体,构建广大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基地。支持在中心城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和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中,开辟专门创业场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初次创业基地。(三)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并颁布《全民创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特别是生态农业、都市型工业、装备制造业、光电子信息、创意产业、软件产业、信息及外包服务业、居民服务业、连锁商业等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外资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五、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一)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市、区、开发区都要积极推进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对已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支持其做大做强,使其资本金达到亿元以上;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开发区,要尽快组建或确定为本区域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并给予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从2008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经委、科技局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以及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实行补贴。市财政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逐步增加到2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所有初始创业扶持对象。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全面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加强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300万元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设立1亿元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各区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约束,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三)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加快筹建以民间资本为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督促各商业银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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