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26号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2011年第24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大,且对前两大客户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销售较为集中,该两大客户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蔚林大内的日方股东。你公司向该两大客户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噻唑类和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由蔚林大内生产并销售,而蔚林大内产品的生产技术由日方股东提供,向日系企业和日本市场的销售需通过日方股东并使用日方股东商标,蔚林大内合资期限至2015年9月届满,你公司存在对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的依赖。你公司前述产品的毛利率从2009年开始出现大幅下降且均低于股份公司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23号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2011年第24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195万件服装家纺生产项目预计建设期为两年,达产后比目前产能170万件翻一番。两年后你公司自主产能共365万件,自主产能满足率为52.09%,产能消化以直营店为主。另外,本次募投项目中建设322家直营店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每年建设161个销售终端。同期,你公司计划自主扩展180家店铺。两年后建成的新增店铺占比63%。而从报告期平均单店销售收入看,新开店铺第一年与其他店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第二年才达到其他店铺的70%到90%。因此,新开店铺在1-2年内是否能达到预期销售水平而消化新增产能,以及自主扩展的180家店铺是否可以如期建成存在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93号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24日举行2011年第23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2004年创立诺奇服装品牌且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报告期内你公司品牌推广费和研发费用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你公司销售模式由直营销售为主转变为加盟销售为主,销售模式转变期间较短且新开加盟店盈利情况低于原有加盟店,本次募投项目以建设加盟店为主,你公司未来向全国扩张终端门店存在销售效率降低的风险。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和募投项目能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及盈利能力。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3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92号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26日举行2011年第24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2008年至2010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0.72亿元、0.71亿元和1.91亿元,年均净利润0.6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0.65亿元、0.49亿元和-0.0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年均净利润-57万元。你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低且波动较大,2010年处于亏损状态,你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LED项目政府补助。你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9亿元,将大幅增加利息支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能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你公司LED项目目前盈利能力较弱,未来能否实现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且本次发行公司债未提供有效担保,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24号4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4日举行2011年第2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朝副公司的房产自2004年1月1日起租赁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990万元,每5年递增5%,上述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11年6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述租赁资产无偿划拨给弘朝伟业,弘朝伟业与你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上述租赁资产划拨后租金未变。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此外,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现场聆讯中也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未就上述事项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核查,无法判断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其对你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25号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28日举行2011年第21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关联销售分别为60,387.72万元、26,419.60万元、32,326.18万元和25,535.1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4.87%、30.37%、28.35%和33.35%,你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5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01号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厂区的主要设备全部为新购,投产成功后,你公司(招远本部)现有生产厂房将全部拆除、主要设备将全部报废。你公司新建项目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