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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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航次租船合同第一节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第二节预备航次第三节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第四节装卸条款第五节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第六节金康合同格式其他条款《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还没有出现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根据经营航线的不同可以分为涉外租船合同和沿海租船合同。在新合同法生效前,对租船合同进行调整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及交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3第一节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陈述误述陈述的主要内容《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4陈述含义:是指船东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意义船舶特定化,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的重要条款《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5误述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促成合同达成的误述:没有在合同中体现构成合同条款的误述: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法律性质欺诈性误述:明知不符,故意误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疏忽性误述:明知不符,但相信不会引起损害或损害能够避免,根据造成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误述:相信符合,根据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一直到签合同为止,相信陈述的真实性。《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6陈述的主要内容实质性内容船名:使船舶特定化。指定一艘特定船舶替代船条款,一条特定船或其替代船,由船舶所有人选择在××船和××船中选择一艘,由船舶所有人选择船籍:表明船舶登记国,悬挂登记国的国旗海上航行时,不能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战争时期,涉及中立国问题,扣押、征用、没收、充公等风险和平时期,涉及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使费等问题《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7陈述的主要内容船级:表明双方订立合同时,船舶应实际达到的技术状况。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不视为违约英国认为是条件条款,若违反船级规定,可解除合同美国认为是保险条款,若违反船级规定,仅可要求赔偿船舶吨位: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涉及港口费用、运河费用等的征收排水量(船舶总重量)=空船重量+总载重量总载重量=净载重量+航次储备量+船舶常数《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8陈述的主要内容船舶动态: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直接影响船舶的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英国判例表明其为条件条款实践中不具体标明其准确经纬度《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9陈述的主要内容预计到港时间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又称受载期,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好准备的日期。装运期又称为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受载期的开始则意味着船东要结束上一个航次到达与租船人订立的租约上的指定港口或是泊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并且开始装货,如果船东未能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到达,这份租约则有可能被租船人解除。质询条款:不能预期抵达通知承租人,48小时内通知是否解除租约,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0装运期装运期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单签发日应当在装运期内,这样卖方才可以向银行顺利结汇。《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1第二节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个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即为履行新的租船合同而从事的航次。《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2预备航次还涉及下列两项内容:受载日(Laydays)解约日(Cancelingdate)。预备航次的履行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免责条款:承租人仍可解除合同,只是免除了出租人的赔偿责任。《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3解约日金康合同中的解约条款的性质是是赋予承租人一项权利如果过了解约日船舶仍未到,承租人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船舶因意外事件延期到港,船方可以免责,租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船方因疏忽或者过失延迟到达,承租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4质询条款承租人没有义务过了解约日后立即宣布是否解除合同,承租人从维护自己利益出发总是尽量延迟宣布的时间,在运费上涨时就不解除合同,而运费下跌时则解除原合同重新以低价洽谈一个新合同出租人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只要承租人不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港。如果当船舶抵达装港后,承租人才宣布解除合同,那么船舶白跑一趟,船东损失也很大。船东为了减少损失往往在合同中订立“质询条款”《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5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30撤船离开装港。《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6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讨论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7对比案例2英国的The“Madeleine”一案租约规定:如果5月2日不能交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4)而下午8:48解约是有效的。《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8案例1分析结论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115条也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9第三节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备货的义务运至船边的义务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0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可以约定具体的名称,也可以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方便承租人选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若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致使出租人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数量通常两种约定•满舱满载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选择•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多少吨,又不少于多少吨相关概念•满舱满载、宣载量、亏舱费、短装损失《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1备货的义务严格责任未能提供货物表现:未能提供任何货物;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提供的数量与约定的不符;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情况下,造成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绝对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应承担责任;免责情况:合同履行构成非法行为;出租人违反了先决条件;合同规定明确解除承租人责任的;合同受阻;出租人不能免责的过错造成。《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2运至船边的义务含义: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船边”:船舶吊钩所及范围,或合同约定地点,或当地或港口作业习惯的地方发生可以免责的原因,只要有合理的方法可将货物运至船边,不能引用免责条款免责情况:认定属于合同受阻;出租人违反先决条件;合同履行地法律限制;《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3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承租人应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货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留损失的责任,但不能终止合同,除非这种延迟构成合同受阻;解约条款:油运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不能提供约定的货物,可以更换货物,若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4提供货物的时间丘比特条款规定:(Jupiter)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船舶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或20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全选择解除合同,将船舶开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注:加强了出租人的权利,金康76、94都无这样的条款,变通做法是(94金康)滞期费应在收到出租人的发票后,逐天支付,当滞期费未按一上述规定支付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连续96小时内予以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前滞期费仍未予以支付,若船舶处于装货港内,出租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索赔因此受到的损失。《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5第四节装卸条款装卸港口装卸费用装卸时间《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6装卸港口装卸港口规定方法一种是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事先能确定装卸港,否则,如果事后要求改港,船东可以索赔损失或拒绝改港。另一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装卸区,供租船人选择。多个港口指定的顺序如船方在租船合同中允许租船人使用一个以上的装卸港,应注意订明按地理上的顺序指定。否则会造成船方由于在不同的港口之间来回航行引起的损失。《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7装卸港口安全港口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港口可以由租船人指定,也可以在合同列名,这两种情况对港口的安全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已列名的港口,安全的风险由船方承担,而对于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其安全由租船人负责。《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8安全港口的范围在租船合同中,安全港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但对于港口地理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安全港保证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范围。如果对安全港做广义上的解释,应该包括港口、泊位以及为驶往港口必须经过的地方。安全港的范围还应包括船舶为进入港口而必须经过的区域,不论这种航道离港口有多远。《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9案例政治上的安全港口在“SagaCob”轮一案中,当船舶进入某港口后,该港口发生叛乱,船舶被没收,法官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一个港口尽管是坚固的,而且对外宣传也是安全的,但是遭到了游击队的袭击,任何合理的船舶所有人都不会贸然进港,这样的一个港口被判为不安全港口。在美国的PanCargoSteamshipCo.一案中,由于某船曾经与伊朗从事贸易,而无法保证进入美国港口作业,这类政治上的原因也被法官判令港口不安全。《租船运输实务》王驰交通运输学院30案例物理上的安全港口因冰封造成的港口不安全,在GWGrace&Co.诉GeneralSteamNavigationCo一案中被认可。在HoustonCity轮一案中,港口由于缺少助航设备,比如浮标,防护墙缺损等原因被法官判为不安全港。“EasternCity”轮一案中,因港内缺少足够的空间以供船舶抛锚,锚泊范围太小而且有接近礁石。由于大风的发生无法准确预料,所以该港口被认为是不安全港。在“Dagmar”轮一案中,法官依据港口缺乏足充分的天气预报系统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有些港口海床或吃水的变化对安全港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在“EasternEagl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