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农业部下达我省2015-2019年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不少于1806艘的任务(其中宁波市不少于426艘),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二、补助条件和范围(一)补助对象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浙江省国内机动捕捞渔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更新建造为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可纳入补助。重点包括:1.淘汰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2.淘汰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3.淘汰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二)补助条件更新建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1.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3.新建造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4.更新建造渔船及制冷设备原则上应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简称“标准化船型”)推荐的标准化船型要求;《标准化船型》出台前已建造完工的渔船,要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要求。5.更新建造的渔船必须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时间认定以开工令为准)。6.渔船所有人出具更新建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贴1.更新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的渔船不纳入补贴。2.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的不纳入补贴。3.未完成年度减船转产任务的市、县(市、区),不予申报渔船更新改造等项目(若所在地设区市已完成减船转产任务,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减船任务后允许申报)。4.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5.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四)补助排序渔船更新建造项目补助,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在全省范围按以下条件依次排序:1.钓业渔船,按船舶长度(下同)从小到大排序;2.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足24米的,从小到大排序;3.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增加的,从小到大排序;4.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渔船,从小到大排序。上述排序过程中出现相同情况的,以渔船建造完工时间前后为序。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并列情况时,通过随机抽取排序。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补贴名额排满后,排列在后面的申请渔船将不予补贴,但可以在下一年度再申请一次更新建造补助。三、补助标准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或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渔船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钢质渔船补助分为十四档,玻璃钢渔船补助分为十一档,具体标准详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附件1)。考虑到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按上述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平均造价另发)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四、年度计划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5〕65号”文件,2015年到2019年,全省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任务1806艘(其中宁波市5年任务426艘),每年按照农业部下达的渔船更新建造计划,省局分解到各地(宁波市按农业部下达的计划自行分解下达),各地完成渔船更新建造任务不得少于省局下达的计划任务。五、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渔船更新建造计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减船转产任务完成情况,渔船数量、船长等因素,将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专项资金切块到各地,各地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一)申报程序1.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由渔船所有权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建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核,抄送省审计部门及所在市渔业、财政部门。同时报送上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3.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市、县相关部门报送的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测算,以县为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将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计划报农业部、财政部。同时报送上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抄送省审计部门。(二)申报材料1.渔船所有权人申请渔船更新建造项目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2);(2)《浙江省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3)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农业部或省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5)《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建造开工令复印件;(6)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渔船建造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出示上述材料中第3~7项相关材料原件,受理申请的渔业部门在验证完毕后,应当场退还相关材料原件。申请材料一式2份(县渔业、财政各1份)。2.县级报送材料(1)县渔业、财政部门关于报送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的联合发文,包括年度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计划;(2)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以上材料一式5份(省市渔业、财政部门及省审计厅各1份)及电子文档。3.省级报送材料(1)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的联合发文,包括年度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计划;(2)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汇总表。以上材料一式3份,农业部、财政部、省审计厅各1份。(三)资金申请与拨付1.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即渔船建造完工后,渔船所有权人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详见附件5)向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2.县级渔业、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可享受更新建造补贴的渔船名录、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疑的,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3.项目单位隶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应专卷保存渔船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的基本情况、渔船造价、申请补助资金、建造情况、实际补助资金等内容,逐船建档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六、工作要求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资金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渔业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渔业、财政部门要在实施项目的筛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渔业、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渔业、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渔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质量。(四)加强验收考评。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属地渔业、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各地可根据实际,结合项目验收对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渔船造价、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可实现目标等进行绩效评价。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渔业部门按附件6的格式要求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财政、渔业部门备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渔船补助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本实施方案至2017年3月26日起执行。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2.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3.浙江省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4.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汇总表5.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6.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发放渔船名册汇总表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钢质渔船分档补助金额(不带制冷系统)补助金额(带制冷系统)玻璃钢渔船分档补助金额船长<12米5船长<12米812米≤船长<15米1012米≤船长<15米1515米≤船长<18米1515米≤船长<18米2518米≤船长<21米2018米≤船长<21米4021米≤船长<24米2521米≤船长<24米5024米≤船长<27米4024米≤船长<27米8027米≤船长<30米6027米≤船长<30米12030米≤船长<33米759030米≤船长<33米15033米≤船长<36米9011033米≤船长<36米20036米≤船长<40米12016036米≤船长<40米28040米≤船长<45米025040米≤船长32045米≤船长<50米030050米≤船长<55米035055米≤船长0400说明:1.表中补助金额单位为万元;2.制冷系统须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储液罐等。附件2:浙江省20XX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船主信息项目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有无)注册号法人代表(或渔船所有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或身份证住址渔船信息船名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主机功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