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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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制度2、掌握司法鉴定人制度主要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制度概念法律地位分类、设置现状、发展设立条件资金人员仪器设备空间条件、章程机构的管理年度检验公告日常管理鉴定机构查证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司法鉴定人制度概念法律地位分类、现状、存在问题资格授予条件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品德、诚信实践经验和技能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年度检验职业保险权利、义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1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司法鉴定机构概念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体系包括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目前全国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布在以下28类系统:(一)、人民法院系统:其内部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二)、人民检察院系统:也设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自行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的鉴定工作。(三)、公安系统: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四)、司法行政系统:(五)、教育系统、卫生系统:new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1.1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人大《决定》的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的几个条件,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具体包括: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具有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鉴定业务至少三名以上鉴定人;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摘自《决定》(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摘自《登记管理办法》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1.2两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区别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申请登记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记载内容二、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由本系统内中央和地方省、市上级机关依职权审批设立,逐级上报,依职权审批,业务与职责有关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1.3排除性条件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1.4跨省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2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6.1.2.1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述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司法鉴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鉴定机构专业活动监督和违规处罚等管理。《决定》明确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面向社会型司法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我们主要分析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2.2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主管机关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相部门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药品检验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2.3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基本选择“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一元”强调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结合我国实际,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是符合司法鉴定活动的实际的.”多元”意味着管理体制的衡平性,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可以融合其他制度.”专门”则是强调管理机构的专业性.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3司法鉴定机构法律责任《决定》第13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决定》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机构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6.1.3.1民事责任:对所属司法鉴定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1.3.2行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警告;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一节司法鉴定机构制度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1.3.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1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根据《决定》的规定,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制度。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凭证。鉴定人的准入需要满足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1.1司法鉴定人概念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司法鉴定人是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实施者与作用者,从其内在属性看司法鉴定人一般是指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与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行为将科学技术直接服务于司法活动,具有科学性、中立性、独立性等特征。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1.2司法鉴定人准入基本要求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良好的品行、道德、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伦理要求实践经验、能力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二次准入)(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按照《决定》要求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1.3排除条件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2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涉及司法鉴定人的申请,登记,审核、名册编制与公告,鉴定人资格管理等内容。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其管理体系的完善决定了司法鉴定活动功能的发挥。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2.1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主义、专家含义扩大、事后审查为主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名册制度、法官委任、事前审查为主我国:合理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相同点: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某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属于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某一专家一旦经法定程序被确定为案件的鉴定人,就应当亲自实施具体的鉴定活动,亲自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亲自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者控辨双方的申请,在法庭上出庭作证。[亲历性]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2.2司法鉴定人分类有职业资格型(专职)司法鉴定人特聘资格型(兼职)司法鉴定人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利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临时性、特殊性、一事一聘原则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3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鉴定人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是一种诉讼参与人。鉴定人在权利义务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3.1司法鉴定人权利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3.2司法鉴定人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6.2.3.3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概念:指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同律师、会计师、医师等的法律责任一样,同属于专家责任。法定义务通常是由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证据法分别加以规定的。约定义务通常是司法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定义务之外依法协商补充确定的特别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束。可能是积极作为,也可能是消极不作为第二节司法鉴定人制度1.刑事责任概念:是由于司法鉴定人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担承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主观上故意弄虚作假、隐匿事实真相,客观上作出虚假鉴定结论;故意泄露应当保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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