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为扎实推进人社系统“服务质量提升年”和社保经办机构“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促进职工熟悉了解各项业务政策和经办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市社保局决定在全局开展职工业务能力测试。根据市社保局拟定的测试范围,局办公室在各科室(所)提供的试题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加工编辑了《安庆市社保局业务能力测试基础题库》,现印发给大家。该题库重点是《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各项业务经办政策和流程,主要包含社会保险综合类(30题)、养老保险待遇类(21题)、失业保险类(12题)、退管服务类(12题)、基金监管类(14题)、其他类(19题),共计108题。出题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底,今后,根据政策变化,局办公室将适时对题库进行调整。同时也欢迎大家对照政策文件和具体经办流程对题库进行完善。今后,市社保局将逐步建立起职工业务能力测试机制,将这项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在全局上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更好的提高职工业务能力,增强职工服务本领,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编者2012年6月2目录一、社会保险综合类(30题)二、养老保险待遇类(21题)三、失业保险类(12题)四、退管服务类(12题)五、基金管理类(14题)六、其他类(19题)3安庆市社保局业务能力测试基础题库一、社会保险综合类(30题)1、社会保险制度坚持的方针是什么?答: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2、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3、《社会保险法》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答:2011年7月1日。4、《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5、《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答:(1)国有企业职工;(2)事业单位职工。6、《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申报;(3)负责社会保险稽核;(4)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5)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6)负责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7)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8)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9)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10)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4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9、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要求是什么?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2)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4)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10、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如何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答:(1)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2)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内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4)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5)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二是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三是查询的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11、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费率是多少?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个人身份缴费费率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6.5%,个人费率2%。个人身份缴费费率一般为8.5%;失业保险:单位费率2%,个人费率1%;工伤保险:单位费率0.5%—3%;生育保险:企业单位费率0.8%,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费率0.4%。5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及缴费结算年度是什么?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1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答: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1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我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5、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16、按什么流程办理跨省流动转移手续?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转移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617、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18、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答: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19、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是什么?答: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1)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20、社会保险稽核的方式、方法有哪些?答: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方法主要有书面稽核、实地稽核两种,主要以实地稽核为主。日常稽核每年依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按单位行业、规模、性质、信用等级等进行分类,有重点的分批分期开展。书面稽核面应达到100%、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20%。21、社会保险稽核程序是什么?答:社会保险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哪些职权:答:(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7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