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教育法律责任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责任,权利就受不到约束,义务就得不到履行,整个社会将混乱不堪。因此,只要有社会存在,就必然有责任存在。当然,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责任不仅包括法律责任,同时还有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纪律责任、习惯责任等。但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最重要的。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培根曾经说过:“违法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执法不严却污染了水源。”只有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他们绳之以法,才能及时地正本清源,清除社会的浊流,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近几年,我国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不断被制定颁布,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此同时,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却又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在于执法不严,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只有充分使违法者承担起与其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尊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落实。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一)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例如,殴打致人伤害,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人们通常也是从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的。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事先明确规定,具有法律规定性。因而,它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起到督促和警戒作用,保证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2、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力手段,人人必须遵守,任何违法者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担。3、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即法律责任的专权追究性,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4、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即归责的特定性。当事人必须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义务的履行者,因其未履行相关义务而须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否则,就不会导致教育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其所应该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也会有程度上、性质上的不同区别。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一个归责的问题。根据什么来确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呢?这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二)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四项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它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二)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合法地位。(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民法通则》在多个条文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使公平责任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扩展性学习参考资料除了在民事法律责任中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其实更多地还反映为在刑事责任中也有无罪过责任,它具体可区别为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状况,仅据其行为危害结果确定犯罪和刑事责任。替代责任是指本人无罪过,但仍要对他人如下属或成员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中确定的这种无过失或无罪过责任的研究,也影响到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有人提出,由于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制止比犯罪更轻微的违法行为,所以,只要有违法的外部形式和社会危害性,就足以构成行政法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或故意。)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遵循上述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社会危害程度,实事求是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有效地教育公民,减少违法犯罪活动。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强调遵循下列几项重要的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向他人实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②责任自负原则,即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才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时不允许株连。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④责任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特权。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法的惩罚只是手段,目的是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公民避免重蹈覆辙,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四、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个人或者组织如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承担的方式就是接受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类型与方式又可以区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几种不同的方式,它们在其他的章节中有专门的讨论。第二节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分类依据,将其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在这里,我们主要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除了这三种法律责任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的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一)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在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机关有进行管理的权力,但同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其三,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其四,是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力。(三)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是适用行政程序的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在《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这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三)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违法者一般应主动承担,拒不履行时,才由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四)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