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周叶中(第三版)第1页共30页宪法学周叶中主编第三版1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4、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三)制宪主体: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宪法学周叶中(第三版)第2页共30页(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2、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历史意义: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在各国宪法中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资本主义: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社会主义: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各国宪法中体现(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资本主义: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3、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5、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体现:资本主义:(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学周叶中(第三版)第3页共30页(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社会主义: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1、宪法的渊源:是指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1)制宪和修宪活动、(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5)政治惯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2、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性宪法著作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4)政治惯例(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3、宪法结构: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4、宪法的序言作用;(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第六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分类:(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主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主要特征(2)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3)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4)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方面的内容第七章宪法关系宪法学周叶中(第三版)第4页共30页1.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也叫宪政法律关系性质和特点(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2)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现实化与具体化(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2、宪法关系的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主体包括:公民、国家二、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2)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实现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有意志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权利行为成为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3、内容: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4)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简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宪法学周叶中(第三版)第5页共30页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一)权利制约权力是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4、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