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国民中小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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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壹、總則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其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並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劃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如下:(一)甲等:八十五分以上者。(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四)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五)戊等:未滿五十分者。貳、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一)日常行為表現。(二)學生出席情形。(三)獎懲。(四)團體活動表現。(五)公共服務。(六)校外特殊表現。十、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期中、期末各辦理乙次,評量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量化紀錄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內容,分別加減:(一)依日常行為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二)依出席紀錄予以加減之標準: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2、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3、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者,減一分。唯確因重病經醫院證明者,得不予減分。4、無故曠課者,每兩節減一分。5、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四)依團體活動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五)依公共服務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六)依校外特殊之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予以決定,最高以五分為限。•依前項各款規定加減分,其結果為日常生活表現實得總分。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十二、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肆、評量結果之處理•十三、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十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各校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十五、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十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十七、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十八、學生修業期滿,能否畢業,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1、日常生活表現,畢業成績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該學期總成績達丙等以上者。•2、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二)修業期滿,不符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十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臺北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第一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法:•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一、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二、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三、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四、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一、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二、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評量之。•三、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四、其他。實施方式:•八月二十七日•8:00•行政報告、備課說明•擴大行政會議—會議室•10:00•學年、科任聯繫會議(地點:如十、十一項所示)•八月二十八日•8:00•級任與科任聯繫課程相關事宜,請科任至任課學年集會地點與級任教師討論。•八月二十九日•8:00•學年、科任各科教學計劃討論修正(地點:如十、十一項所示)•13:00•校務會議(視聽教室)課程準備內容:•科任:專科教室的功課表製作、任課科目教學計劃的設計編寫、專科教室教材教具規劃整理、與級任協商課程相關配合事宜,其他……•級任:教室的功課表製作、各科教學計劃的設計編寫、學生資料整理輸入、簿冊整理、班級經營規劃、教材教具整理、其他……地點•九.全體集會地點:視聽教室•十.科任集會地點:各專科教室•十一.級任集會地點:一年級----303教室•二年級----110教室•三年級----244教室•四年級---410教室•五年級----家長會室•六年級----239教室說明•1.為便利老師查詢教學資源,本三日各專科教材教具室,主控室、圖書室、電腦教室均開放供教師使用。•2.表內活動時間僅為起始時間,討論結束即可依學年或個人需要選擇校內地點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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