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81产品质量法2020/1/28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第三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重点]2020/1/283一、产品的概念问题:以下属于产品吗冰毒、电力、体育馆,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枪支、核设施?(第2条)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2、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不属于产品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2020/1/285二、产品质量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指标: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三、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违约责任因产品缺陷的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节2020/1/286比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制行为非法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九项权利行为产生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立法保护侧重点国家市场运行秩序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权消费者合法权益产品质量、责任确定维护整个国家市场运行秩序,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立法构成严密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四、与其它法之间关系2020/1/287五、产品质量法体系基本法:《产品质量法》93、2000年修改特别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15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2002修改5、《计量法》6、《标准化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2020/1/288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及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投入流通之前后)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2020/1/289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1、意义:产品质量认可、市场准入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施行2、实行许可产品若干重要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3、程序: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和发证2020/1/28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2020/1/2811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5、国际标准:ISO、IEO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2020/1/281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内容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20/1/2813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3、认证程序: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2020/1/2814企业质量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2020/1/2815企业审核认证申请(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申请主体:企业;2、认证主体:认证机构3、认证对象:产品质量,实质是产品;4、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例外:强制认证;5、认证依据:6、认证种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7、认证程序:申请——企业审查——产品检验——审批。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2020/1/2816认证形式①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②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2020/1/2817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质量认证标志:我国9个产品质量认证分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2020/1/28182020/1/2819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CCC标志)(2002.5.1施行)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2020/1/2820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1、意义:质量担保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3、检验要求:(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出厂检验制度A、检验机构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B、检验依据:法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免检标志2020/1/2821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抽查原则;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2020/1/2822七、产品召回制度2004.5.15-12.71685辆2006.1.22-2006.7.55609辆2020/1/28231、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2、特征:A、一种事先救济;B、质量担保补充形式: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C、企业一种社会责任行为;D、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强制性3、国内外立法概况2020/1/2824(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A、产生:最早1966年,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B、可召回产品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2)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限汽车(食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04.10.10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1/28254、召回程序:制造商主动招回,主管部门指令召回(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2)初步危害评估(3)产品缺陷鉴定(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5)召回信息发布(6)实施召回(7)验收和终止召回2020/1/2826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四)其他禁止性义务(一)作为性义务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020/1/2827(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第26条)1、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1)产品不存在缺陷(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符。2、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产品的质量状况必须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产品质量要求。2020/1/2828(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27条)2020/1/2829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第28条)2020/1/2830第四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民事责任[重点]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020/1/2831案例:严格责任的免除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有6件样品丢失。当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件样品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而某厂不同意。该案如何处理?第41条第2款2020/1/2832一、民事责任(一)产品(侵权)责任(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责任)(三)诉讼时效2020/1/2833(一)产品(侵权)责任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1、归责原则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42条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第41条(1)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条件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2)严格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问题2020/1/28342、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方式(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表面责任、实质责任)第43条(2)方式:人身损害:(第44条第一款)财产损害: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第二款)4、时效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2年第45条10年为除斥期间2020/1/2835(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