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一保险性质学说保险性质说1、损失说3、二元说2、非损失说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第一节保险的性质1、损失说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定义的核心(1)损失补偿说--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失的补偿,以海上保险为渊源。代表人物及观点:英国马歇尔(S.Marshall):“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马修斯(E.A.Masius):“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2)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代表人物及观点: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由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给与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Oneforall,Allforone。但是,没能解释人寿保险非损害性以及自保问题(3)风险转移说--强调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即强调了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代表人物及观点: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2.非损失说:以损失说不能统摄保险全领域为立论依据、(1)技术说--以保险的技术特性,统一解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认为保险是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而于偶然事件发生时,履行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合同。该学说认为,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都需要有特殊的技术,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就需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平衡。该学说强调了保险的数理基础。代表人物:意大利商法学者菲方德(C.Vivante)(2)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理解保险。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的欲望为其性质的”代表人物及观点:意大利的戈比(U.Gobi)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对所需资金的偶发欲望,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德国的马纳斯(A.Mnes)认为:“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上的欲望的组织”。威尔纳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提供保障”。(3)财产共同准备说--一种保险的静态观代表人物:日本的小岛昌太郎只有积蓄货币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保险人是受托管理经营的组织。“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的”。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4)相互金融机关说--立足于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来解释保险代表人物:日本的米谷龙三当今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而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赔款的支付都是用货币进行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1.否定人身保险说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和威特(J.D.Witt)。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2.择一说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二、保险的概念“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按照这个逻辑,本书对保险下定义时倾向于“损失说”。(一)保险的定义※第一,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第一节保险的性质※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以阐明保险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非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二、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把握它的质的规定性,从而给保险概念下定义,其任务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根据上述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本书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1.法律定义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2.经济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分配环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即商品货币关系。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二、保险的概念(二)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内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外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二、保险的概念(二)保险的本质从近现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看,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一、保险功能说评介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一)单一功能论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认为,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怎样筹资以维护生产力的矛盾。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以解决这一矛盾的经济手段。该说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功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就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一、保险功能说评介(二)基本功能论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我们说分散危险功能与经济补偿功能的统一就是保险。该说在我国保险理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但问题是,保险除了其两大基本功能外,是否还存在着保险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其他派生功能呢?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一、保险功能说评介(三)二元功能论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即: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功能。这一观点主要是在西方保险二元性质说的影响下产生的。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由保险二元性质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功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一、保险功能说评介(四)多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多元功能论”者一般都持发展的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也应该有所发展,这种动态观无可非议。但是,多功能论往往把一些属于保险公司的功能(诸如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归属于保险的功能,这就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因而是不正确的。此外,储蓄是货币信用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保险的功能也是不合适的。再如,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看法也不一致。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二、保险的基本功能(一)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三、保险的派生功能(一)积蓄基金功能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二层意思:(1)空间上分散;(2)时间上分散。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当然,不实行预收保险制的合作保险形态,因不具备时间上分散危险损失机制,因而也就不具有该项功能。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三、保险的派生功能(二)监督危险功能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