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原则的理论与适应一、保险利益原则二、诚信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五、代位追偿原则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溯源(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三)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五)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一)保险利益的溯源来源于1774年英国《人寿保险法》或称作为《禁止赌博法》(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1、理论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2、保险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3、在订立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三)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利益▲经营人对标的预期的合法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知识产权人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界限(3)判断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是否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证利益的主张(2)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界限①亲属、抚养关系和特定的关系人②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③部属关系①亲属、抚养关系和特定的关系人A、一国的亲属关系:中国与西方的比较中国亲属关系的界定B、当事人间的赡养、抚养、扶养等法定义务的关系C、特定的关系人收养关系: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件婚姻关系:法定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未婚夫妻关系②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对保险金额的限定、保险期内还款的规定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担保金额范围内的保险利益;关系重要的合伙人之间,具有适当的保险利益③部属关系如公司(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对其职工的身体因意外事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判断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是否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张利害关系说同意或承认说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①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②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③各类专业人员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权利方对义务方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当权利方担心义务方是否履约、守信,可能采取不签约不建交的行为,使权利方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利益,义务方因权利方对义务方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对财产保险而言,对人身保险而言对财产保险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对人身保险而言只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五)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让与、继承、破产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让与、继承、破产二、诚信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形成(二)诚信原则的含义(三)诚信原则的内容(四)保险人诚信原则的体现(一)诚信原则的形成1.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2.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适用1.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①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③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2.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适用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卡特诉波姆海船保险案,该案中福特马尔布罗总督为防止城堡被法国人侵占而投保,但未申报法国人可能进攻城堡的事。等城堡沦陷后,保险人声称总督未申报有关事实而拒赔,他认为这一情况为重要事实。法官曼斯菲尔提出了这样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必须申报所独知的重要事实,甚至不申报并无过错的,保险单可视为无效。”(二)诚信原则的含义作为保险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否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义务。(三)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书面的陈述。(2)重要事实①含义: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②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有关道德风险的情况、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本人的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等。③重要事实告知的要求:a.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把有关投保标的风险情况主动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b.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接受这样变化;c,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续保时,将有关不同于前期的风险情况向保险人申报,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续保,或以什么条件续保;d.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和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事实的证明,不得伪造事实或提供假证明,否则,保险人可以拒赔。(3)无需告知的事实:a.可以认为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比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b.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重大国际、国家大事件,珠宝比木材对小偷更具有吸引力;癌症、爱滋病是当前致死率极高的疾病等;c.风险减少的事实。如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方在保险期限内增加消防设备;盗窃保险单下,投保方在保险期内按装了防盗门等;d.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e.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4)告知的范围对于财产保险:对于人身保险:(5)告知的时间①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②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6)告知的方式①无限告知②询问告知(7)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①保险合同无效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③告知的免除保险合同无效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是: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等于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应当“自始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和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别如下: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a、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b、如果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c、对解除合同之前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a、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b、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加保险费;c、如果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d、如果不解除合同,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者,保险人可以负赔偿责任。告知的免除A、在人身保险方面,规定投保单内容只能视为告知,而非保证。因此消除了投保单内容陈述事项为重要事实的假定;B、规定投保人(或被投保人)的不实告知的事项只当增加损失的风险时,才能据以解除保险合同;c、规定不实告知的事实必须有助于损失的发生,才能据以解除保险合同;D、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实告知如无欺诈且非损失之原因,则保险合同仍然有效。E、人寿保险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在抗辩期后不得以投保人不实告知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F、人寿保险有年龄误告条款,规定投保人申述年龄纵有错误,既不能据以解除保险合同,也不受抗辩的限制,而只能依据已缴保费与实际年龄应缴保费之比例,调整保险金额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