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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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审批办崔振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学习主要内容第一部分18号令起草的背景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第三部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显特点的法律,它的制定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主要规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为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有法可依,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12月28日颁布了18号令,并规定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18号令起草的背景第一部分18号令起草的背景二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需要由于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决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须将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有权威的手段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也是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因此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并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有煤矿、非煤矿山,18号令是为了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对非煤矿山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做了具体规定。三是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强调法律手段,而且还需要运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18号令的颁布在当时(2004年)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来说,确实是一部基本规范,体例完整,系统总结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系统反映当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需要的规章,规范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基本事项、基本规则,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一部分18号令起草的背景一、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目的: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18号令共设计五章36条)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二、适用范围: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因此:18号令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三、基本原则在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8号令中作出了明确的多项的规定,就是依法管理、依法采取保障措施。比如在18号总则中即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四、审查权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四、审查权限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前面说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四、审查权限省局负责:除国家局审查以外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市(州)局负责审查的项目:除国家局和省局以外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负责市(州)下放的项目。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五、安全评价1、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五、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五、安全评价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安全评价工作程序: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六、设计审查1、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六、设计审查2、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六、设计审查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七、施工和竣工验收1、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七、施工和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的资料:(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七、施工和竣工验收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八、罚则1、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七、罚则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七、罚则3、施工资质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18号令主要内容七、罚则4、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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