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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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增值税第一节税种的设置一、增值税的性质与类型(一)增值税的性质增值税是对各种商品按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可以从两个角度解释:第一,从微观方面,增值额是商品的某一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第二,从宏观方面,增值额是商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第一节税种的设置(二)增值税的类型1、特定商品增值税与一般商品增值税中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特定商品增值税目前中国增值税只对工业产品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征增值税,而其他服务征营业税。第一节税种的设置2、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收入型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只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第一节税种的设置消费型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消费品的价值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扣除。第一节税种的设置二、增值税的原理与特殊作用(一)增值税原理商品的最终销售收入额等于商品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对商品的最终销售收入额征的税等于对商品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征的税。增值税与原来的产品税比较纺织厂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合计购入50元,销售100元购入100元,销售200元购入200元,销售300元产品税(17%)增值税(17%)(100-50)17%=8.5元100×17%=17元200×17%=34元300×17%=51元(200-100)17%=17元(300-200)17%=17元102元42.5元第一节税种的设置(二)增值税的特殊作用1、有利于消除逃税2、有利于避免重叠征税3、有利于实施于出口退税第一节税种的设置三、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法国首先创立了增值税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几十年是增值税从理论到实践横扫世界的时代。中国从1979年开始增值税的试点中国1994年增值税全面施行。2009年1月1日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征税对象(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进口货物(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一、征税对象(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1、销售货物的基本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气和气体在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属于货物,不征增值税,征营业税。一、征税对象2、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意:同一县(市)注意:不在同一县(市)一、征税对象③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案例1(1)某企业将自产的毛巾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某企业将自产的香烟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3)某企业将自产的酒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案例1(4)某企业将外购的食品发给职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注意:外购案例1(5)某企业将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6)某企业将委托加工的设备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征税对象3、混合销售的处理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案例2(1)某电器商店销售空调,某型号空调单价5000元/台,包安装。某月该电器商店销售该型号空调共100台,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该收入征()税。该电器商店销售空调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笔收入征增值税。案例2(2)某商场销售木地板,每平方米售价100元,如客户需要安装,每平方米加收20元的安装费。如果该商场向消费者销售木地板并负责安装,则该销售行为征收()税。答:该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该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由于该商场的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案例2(3)某装修公司(主营业务为装饰装修)在给客户粉刷墙壁时,包工包料,每平方米包工包料100元,如果某客户请该装修公司粉刷办公楼粉刷面积共25000平方米,装修公司共收取250万元。请问该装修公司该收入应纳()税。答:应纳营业税。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中既涉及到提供装修业务,又涉及到涂料销售,但装修公司的主要业务应交纳营业税,故其混合行为应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征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自产货物的范围:(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一、征税对象(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货物与劳务,又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案例3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又开设小卖部销售啤酒。某月该酒店客房营业额300万元,小卖部啤酒销售收入50万元。该酒店将营业额300万元与销售收入50万元分别核算。请问该酒店如何缴税?答:营业额300万元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50万元缴纳增值税。如果该酒店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和销售额的,则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兼营是否同时发生是否针对同一对象税务处理同时发生不一定针对同一对象不一定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确定分别核算分别缴增值税、营业税不分别核算…一、征税对象(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一、征税对象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邮政业:邮址普遍业务、特殊服务、其他邮址服务电信业:基础电信、增值电信服务一、征税对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四)进口货物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上海)。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2012年7月31日,在北京等八省开展“营改增”的试点。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二、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等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二、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二、纳税人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起点。当收入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当收入额达到起征点时,则全额征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乙丙收入1000元2000元3000元如起征点为2000元不征税征税征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纳税人。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300元~500元;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如下:P58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3、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三节税基与税率一、税基(一)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基增值税的税基为:增值额用加法计算:增值额=工资+盈利第三节税基与税率用减法增值额=产出-投入在实践中,各国均采用了减法来计算增值税的增值额和应纳税额。用减法来计算应纳税额又有两种方法:扣额法和扣税法,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基本都实行了扣税法。第三节税基与税率扣税法: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税率-购进商品支付金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三节税基与税率(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基小规模纳税人与某些特殊货物或销售货物行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税基为不含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节税基与税率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销售货物60000元,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的税基。答案:应纳增值税=60000/(1+3%)=58252.42(元)第三节税基与税率(三)进口货物的税基进口货物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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