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0(2011)号决议2011年2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谴责暴力和对平民使用武力,斥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对平民死亡深表关切,并明确反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欢迎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谴责正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注意到2011年2月26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常驻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欢迎人权理事会2011年2月25日A/HRC/S-15/2号决议,包括决定紧急派遣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据称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发生的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确定这些行为和所犯罪行的事实和背景,并在可能时确定应负责任者;认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关切那些被迫逃离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暴力行为的难民的困境,还关切据报缺乏治疗伤员的医疗用品,回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有责任保护其人民,着重指出必须尊重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包括媒体自由,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由其控制的部队袭击平民的事件负责者的责任,回顾《罗马规约》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安全理事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法院不得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关切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外国人的安全及其权利,重申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铭记《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1.要求立即停止暴力,并呼吁采取步骤,满足人民的合理要求;2.敦促利比亚当局:(a)保持最大克制,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立即允许国际人权监测员通行;(b)确保所有外国国民及其资产的安全,协助希望离开该国的外国国民离境;(c)确保人道主义和医疗用品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和工作人员安全进入该国;以及(d)立即解除对所有形式媒体的限制;3.请所有会员国尽可能开展合作以撤离希望离开该国的外国国民;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4.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5.决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必须根据本决议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在确认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并不承担《规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6.决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外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国民、现任或前任官员或人员,要为据说是安理会规定或授权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行动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行为或不作为,接受本国的专属管辖,除非该国明确放弃这一专属管辖权;7.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8.确认联合国不承担因案件移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案件移交有关的调查或起诉费用,此类费用应由《罗马规约》缔约国和愿意自愿捐助的国家承担;武器禁运9.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从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领土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类别军火或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无论是否源自本国境内)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及其他援助,并决定这一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由下文第2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批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非致命军事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b)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主义人员和开发工程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c)事先由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的出售或供应、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员;10.决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应停止出口所有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购此类物项,无论这些物项是否源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11.促请所有国家,特别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邻国,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的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本决议第9或第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所有货物,以确保此类规定得到严格执行;12.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应在发现本决议第9或第10段所禁止的物项时,没收并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移交给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本决议第9或第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应与这些努力合作;13.要求任何会员国在按照上文第11段进行检查时,立即向委员会提交初步书面报告,特别是说明检查的理由、这些检查的结果以及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禁止转的物品,则进一步要求这些会员国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后续书面报告,提供检查、没收和处置的相关细节和转移的相关细节,包括对物项、其来源和预定目的地进行描述,(如果初次报告中没有这些信息);14.鼓励会员国采取步骤,大力劝阻其国民不要前往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参与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开展的很可能会有助于侵犯人权的活动;旅行禁令15.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决议附件一所列或下文第24段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16.决定,上文第15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是合理的;(b)为履行司法程序必须入境或过境;(c)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予以豁免将促进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实现和平和民族和解的目标和该区域实现稳定的目标;(d)一国逐案审查认定,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促进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和平与稳定所必需的,且有关国家随之在作出此一认定后的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委员会;资产冻结17.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本决议附件二所列个人或实体,或由按下文第24段设立的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本决议附件二所列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18.表示打算确保把按照第17段冻结的资产在稍后阶段提供给,并用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人民:19.决定,上文第17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a)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公用事业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b)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c)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据上文第17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20.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17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应该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的制约并予以冻结;21.决定,上文第17段中的措施不应妨碍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根据他们在被列名前签订的合同支付应该支付的款项,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该项付款不是直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17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员会;指认标准22.决定,第15和17段中的措施应适用于委员会分别根据第24(b)和(c)段指认的以下个人和实体:(a)参与或合谋下令、掌控或以其他方式指挥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的人施行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参与或合谋计划、指挥、下令或进行违反国际法的针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袭击,包括用飞机进行轰炸者;或(b)为(a)分段所述个人或实体或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指示行事者;23.大力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符合上文第22段规定标准的人的名字;新的制裁委员会24.决定根据安理会暂定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a)监测第9、10、15和17段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b)指认受第15段规定措施约束的个人,审议根据上文第16段提出的豁免申请;(c)指认受第17段规定措施约束的个人,审议根据上文第19和20段提出的豁免申请;(d)视需要制定准则,以协助执行上文规定的措施;(e)在三十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一次报告),并在此后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交报告;(f)鼓励委员会同有关国家,特别是该区域的会员国,开展对话,包括邀请这些会员国的代表同委员会一起讨论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g)从所有国家获取它认为对这些国家采取行动有效执行上文规定措施有用的任何信息;(h)审查关于据说有违反或不遵守本决议所列措施行为的情报并采取适当行动;25.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12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为有效执行上文第9、10、15和17段采取的措施;人道主义援助26.呼吁所有会员国一道努力,并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协助和支持人道主义机构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有关援助,请有关国家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根据本段所采取行动的进展,并表示愿意考虑视需要另外采取适当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承诺进行审查27.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的行动,并准备审查本决议中的措施是否得当,包括根据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遵守本决议相关规定的情况,随时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28.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附件一:旅行禁令1.Al-Baghdadi,AbdulqaderMohammed博士护照号码:B010574。出生日期:1950年7月1日。革命委员会联络处主任。革命委员会参与了对示威者使用暴力。2.Dibri,AbdulqaderYusef出生日期:1946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胡恩。穆阿迈尔·卡扎菲私人卫队长。负责政权安保。曾指挥对持不同政见者施行暴力。3.Dorda,AbuZaydUmar对外安全组织负责人。政权的效忠分子。对外情报机构负责人。4.Jabir,AbuBakrYunis少将出生日期:1952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贾卢。国防部长。全面负责武装部队的行动。5.Matuq,MatuqMohammed出生日期:1956年。出生地点:胡姆斯。公用事业秘书。政权高级成员。与革命委员会有牵连。曾参与压制不同政见和参与暴力。6.QadhafAl-Dam,SayyidMohammed出生日期:194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苏尔特。穆阿迈尔·卡扎菲的堂兄。1980年代,Sayyid参与刺杀持不同政见者的行动,据说对欧洲的几起死亡负责。据说他也参与军火采购。7.Qadhafi,AishaMuammar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女。与政权关系密切。8.Qadhafi,HannibalMuammar护照号码:B/002210。出生日期:1975年9月20日。出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