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与期间;第八章:物权一般原理;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共有;第十一章: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十五章:占有;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十七章:合同;第十八章:人身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第二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第一至七章为总论;第八至十五章为物权法;第十六至十七章为债法;后面的各为一部分。第一章导论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与万民法相对应,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关系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法律规范的总称【法条举例】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条件(假定)+指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财产关系:《民通》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调整人身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举例:行政法调整的国家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4、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依据公司法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二)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人(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物权法)进行交易(合同法),非即时结算的交易涉及到债的问题,一方在交易中不履行约定义务会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人侵犯2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侵权)要进行赔偿(损害赔偿)等。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智力劳动的成果价值突显,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即时间上、空间上、对人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物权法)和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民法学的内容框架看民法学的调整对象:导论(基本理论)物权(财产所有关系)、债权(财产流转关系)婚姻继承法(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2、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原则3、自愿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平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巨型浴缸入室房屋不堪其重案情: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8.9平方米,可放水约4.2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问题: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3判决: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8、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举例】甲和乙是邻居,甲外出旅游数月未归,一日台风暴雨甲的房屋摇摇欲倒,乙见状请人将房屋修缮好,材料加工钱花掉6000多元。甲归后,乙要求其偿还所花费用。甲不给,乙诉至法院。【相关法条】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之间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了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乙有权要求甲偿付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有义务归还乙因为修缮房屋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依据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甲乙之间一百元钱买卖一块手表主体(甲和乙两个平等主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一)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组织等,国家特定情形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只有一方主体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特定主体和非特定主体之分。(二)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客体:看法不一:物―――物和行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通说认为:指“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4四、民事权利(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为一定行为如债权人的请求权,不为一定行为如同时履行抗辨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而民事义务则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二)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和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辨权、形成权(1)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举例】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8月8日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提前一周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7月30日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因为急需医疗费,8月1日甲在约定预付演出费用的那天给乙打电话要求其履行原定的义务。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没有康复的可能,不可能再参加原定的演出。请问:乙是否有权拒绝甲的支付请求?【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2、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举例】无权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购买一辆汽车,乙享有的追认权。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权利人享有的撤销权3、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当事人可以采用自我保护的方式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也可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获取国家保护。五、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规范本身并不能在主体这间直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改变或消灭某一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规范和主体是抽象条件,民事法律事实是具体条件。只有具备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才可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5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和行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例题】下列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甲被宣告死亡B、乙参加朋友的婚礼C、丙抛弃旧电脑D、丁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参考答案】AC第三章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自然人”在本质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同时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法律设定了监护制度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自然人、法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等。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注意】A: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出生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利益,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B:关于死亡:公民死亡的方式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终止,在民法上所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是继承的发生。有的时候,几个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时候,对继承的进行带来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设立了公民死亡时间的推定制度: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6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举例】甲男乙女(夫妻)带儿子豆豆和甲父丙一同外出旅游,遇车祸全部死亡时相应继承问题。2、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表明公民具有相应的资格,在公民参与具体法律关系之前,这种可能性并没有转化成现实。但无论公民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资格都是固定存在的,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民事权利能力即包括享有权利的资格还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其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公民个人意志无关。所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没有差别。(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和法律特征2、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理解】(1)划分依据: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18周岁以上的公民;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民法当中的许多内容是以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比如监护制度、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以及诉讼法上的相关内容等。三、监护1、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监护制度。其中行使监督保护责任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监护人。2、监护人的设定(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上述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指定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担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指定的机关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人民法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