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一认识刑法灋----法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i),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法《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法)”《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奴隶制五刑(刑罚):墨、劓(yi)、剕(也作腓,后期演变为膑刑的代替剕刑-砍脚)、宫、大辟。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春秋郑国刑鼎----战国赵国刑书、魏国法经-----秦律----汉九章律----曹魏律----晋泰始律----北齐律----北周律---隋开皇历----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明大诰----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是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53章411条;并附有《暂行章程》5条。1908开始制定,1911年颁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相关法律法规刑法1-12条;87-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时效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一、刑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1、刑法的分类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狭义的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常包括五种形式:刑法典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8日、2002年12月29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0年2月25日、2011年2月25日单行刑法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12.单行刑法司法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人、地区、时间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单行刑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属刑法范畴)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解释。立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例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解释97刑法颁布以来的立法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现予公告。《刑法》第384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用词、语法、表述方式、标点符号等,从字面含义上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制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79刑法中的“飞机”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作出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我国刑法的制定过程1949.10-1979.61979.7-1997.3修订1997.3-至今修订单行刑法/政策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惩治贪污条例(1952)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1979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共192条,规定129个罪名;1982年《军人违反职责暂行条例》25条,22个罪名24个单行刑法;107个附属刑法;补充了133个罪名(共262个罪名)1997年3月刑法修订,共452条,规定罪名412个1个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8个刑法修正案;9个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新增罪名47个(共459个罪名,刑八新增加罪名7个)现行刑法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1日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颁布,1997年10月1日生效。至今已进行了八次修正。其中2011年第八次的修订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修订。八次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8日2002年12月29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案一是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修正案二是针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行为修正案三是针对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修正案四是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修正案五是针对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修正案六是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修正案七是针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修正案八调整刑罚结构、完善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刑法条文新罪名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例分析意见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