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安管[XXXX]72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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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72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为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搞好这项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意见。一、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一系列会议、文件、规定规范,以及省局《全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认清形势,克服观望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加强监管,以煤矿为主体,不等不靠,超前谋划,积极推进,在加快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同时,按要求建设紧急避险系统,确保如期完成建设完善任务,提升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二、总体目标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健全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6月底前,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要补充完善“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三、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处,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规划、日常调度和监管检查。领导小组组长:任衷平副组长:陈文根、盖文仁工作联系人:孙高亮;电话:0531-85685825邮箱:85685825@163.com四、实施步骤1.试点工程阶段。2011年4月底前,兖矿集团南屯煤矿、临沂市郯城安泰能源有限公司两处试点矿井,要全面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总结好试点经验。2.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5月底前,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要编制完成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督促煤矿及时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工程设计、分系统集成对接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以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单位报省局备案。3.示范建设阶段。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示范矿井数量,各省属煤炭企业(含中央企业)至少确定1个示范矿井,于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按照要求至少建成一个采区(盘区)的紧急避险系统。各单位于每季度末将本单位示范矿井建设进度报省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整体推进阶段。2012年6月底前,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省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以及市县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5.检查验收阶段。各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统一在本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竣工时集中验收,依照《全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按“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于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局备案。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真正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落实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职能部门、处(科)室,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完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及时到位,科学组织施工,强化工程质量,早建设、早使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所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二)强化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煤矿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赴省内省外煤矿企业及相关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调研、考察,学习经验,开拓思路。各地区各单位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要从省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立足系统建设推进和使用管理维护方便,尽可能集中统一选用设备厂家,或将选用设备厂家数量降至最低。各煤矿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要从安全费用中专门列支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本地区本单位政策资金支持,保证资金、物资及时到位。(三)强化监管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做好系统维护和管理,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四)强化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达到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意义的宣传报道,积极鼓励和引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群众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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