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演出经纪人第一节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一、演出经纪人认证制度实施演出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是政府部门依法管理演出市场、规范演出经纪人活动行为的必要措施。下面,就我国的演出经纪人制度进行介绍:(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或组织要成为合法经纪人,首先必须获得经纪人从业资格。要获得经纪人资格必须经过以下三个程序:1.经纪人资格审查。即确认申请人或申请组织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中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2.必须通过考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3.须获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只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经纪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经纪人。(二)文化部门有关规定演出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工作由文化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国家工商局颁发《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所以文化部门应与国家工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演出经纪人的具体认证办法。目前,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文化经纪人包括多个领域的特殊经纪人,笼统的规定、不分领域区分的进行总类认定,不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所以演出经纪人应以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种类进行资格认证。一般说来,从业资格认证有二种认证方式,一种是全国范围统一资格认定方式(一般要经劳动人事部认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时间进行统一科目试卷考试。这种资格认证,具有权威性高,证书认同程度广的特点。另一种是分级认证方式,即经认证管理机关(部门)授权,各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演出经纪人资格认证工作比较适合采用后一种方式,即统一大纲、分级认证的方式。从现在的试点情况看,分级认证己在许多省、市施行(一般是工商局与文化局联合培训),但没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更缺乏的是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大纲、权威教材和统一的资格认证证书。目前的文化经纪人资格认证工作,各自为战,有明显的地方主义色彩,不利于演出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切实的行业规范作用。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具体的认证程序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考核、认证办法通知》执行。(三)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的管理机构文化部市场司主管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的领导工作,并组成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托中国演出家协会具体执行。中国演出家协会经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颁发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大纲,经各地文化局或各省演出家协会协同工商局进行必要的培训、考试工作。各地的资格认证工作须在全国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证。资格认证工作须向资格评审委员会报批,并向资格评审委员会通报考试结果,并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审核通过者登记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均应向演出经纪人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规定的基本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评审委员会颁发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以个人形式或合伙形式、公司形式从事演出经纪人活动都必须持有演出经纪人证书。二、认证程序为了提高演出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进一步加强演出经纪人队伍建设,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考核,采取资历评价和笔试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两方面审核,方可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一)申请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的人员应主动向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名申请考核,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核资格。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2.遵守职业道德,有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五年以上演出经营管理经验者。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禁止报名。报名工作由各省市文化厅局组织和公告,公告在地方主要报纸、媒体、考试网站及中国演出家协会会刊、中国文化报刊登。报名工作可委托县以上(含县)文化局进行并负责报名人的资格初审工作。报名时间应在考试前六个月开始。(二)考前培训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可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教材,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前辅导、培训上作。考前培训一般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取得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备案后,各地文化局、地方演出家协会方可组织有关培训工作。培训组织者须具备合格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培训条件。培训费用标准须经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并报当地物价局备案。(三)考试事宜演出经纪人资格认证工作,在文化部市场司的领导下进行,由评审委员会会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具体实施。由文化部拟定考试大纲,文化部市场司、人事司负责监审。考试科目涉及与演出经纪人相关法规知识和演出经纪人专业实务知识。基本法规知识包括:合同法等法律、文化法规、税法、财务、市场基本理论知识。演出经纪人专业知识包括:演出经纪人知识、演出常识、舞台知识、戏曲鉴赏知识、经纪人操作艺术、演出管理知识等。考试时间暂时由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会同各省级文化厅共同商定后,提前半年上报文化部批准。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每年每省或大区举行一次。详细情况按考试大纲执行。(四)资格认证证书通过资质审查和考核并合格者,由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的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执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注册登记。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如果演出经纪人脱离演出工作在二年以上,其所取得的资格将自行失效。如果想继续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必须重新申请证书。发证机关对伪造学历、资历和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取消其演出经纪人资格,收回证书。目前从业资格证书只作为行业准入标准,不作为技术职称标准。按本方法通过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有资格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相关的组织、代理、宣传、中介等经纪活动。但从事上述活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工商行政登记手续,方可合法开展上述活动。三、演出经纪人的自律与行业管理(一)演出经纪人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纪人与经纪活动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督。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许多省市也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法规。1.《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可以依法申请注册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经纪组织和独立经纪人。根据规定,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每年核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验证手续。2.需要到异地就业的,应当报经原考核机关备案后到异地机关登记。3.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被核准的经纪范围和交易双方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经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有关演出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关于演出经纪人的管理法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演出工作管理法规;二是《演出经纪人管理条例》。文化部有关部门会同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中国演出家协会共同制定《演出经纪人管理条例》,作为演出经纪人行为、活动的规范。演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演出经纪人应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活动并获取合法收益。2.演出经纪人须按《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办法》通过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以个体、合伙、公司等不同方式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从业执照,方可依照本条例从事演出经纪活动。3.取得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者,如成立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文化有限公司或经营演出场所,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均应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立手续,但设立以上公司必须有三至五人以上持有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涉外演出经纪机构至少应有五人以上持有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从业申请注册手续。4.演出经纪人应熟练掌握和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等演出法规。5.演出经纪人组织、代理演出应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演出活动。6.演出经纪人禁止从事经纪以下内容的演出活动:(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2)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3)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暴力的。(4)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出人员健康的。(5)利用人体缺陷或者展示人体等招徕观众的。(6)超出自身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范围的。(7)名义上举行义演,部分或全部截留演出收入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7.演出经纪人应以法律文件及合同等合法形式从事演出经纪人工作,并应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或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文件及演出经纪经营合同签字人(经纪方)必须是具有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演出经纪人组织、代理、中介的营业性演出或募捐义演,如果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进行演出,必须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8.演出经纪人必须对所组织代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并照章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演出经纪人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经纪营业性演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出,除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罚则进行处罚外,文化管理部门还应会同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收缴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10.演出经纪人应对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服饰、时装表演、民间文艺等文化表演艺术常识有一定的了解,并应该注重舞台理论、演出管理理论学习,主动参加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年检,保持良好的业务状态。11.演出经纪人应合法从事经纪活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2.演出经纪人以个体形式从事经纪业务需使用他人演出许可证者,必须与使用人签定合同并报请文化管理部门后,方可使用。13.演出经纪人应按时参加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年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出经纪人员,不再予以演出经纪人注册年检:(1)被文化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因违规处分的;(2)道德品质极端败坏引起社会公愤的;(3)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演出证未满一年的;(4)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止尚未解禁的;(5)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未满一年的;(6)二年之内没有进行过演出经纪活动的;14.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由文化部统一印制,除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书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毁坏证书。演出经纪人行为触犯刑法的,按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其从业资格证书。15.演出经纪人应尊重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与协调,自觉维护正常的演出市场秩序。16.演出经纪人应将工商注册登记的结果报发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演出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中国演出家协会中国演出家协会(英文:CHINAASSOCIATIONOFPERFORMINGARTS,缩写CAPA),是我国从事艺术演出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