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章经济法总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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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法的基本知识;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知识;3、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掌握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5、了解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而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由经济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和调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因此而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即依法享有经济权利,进行经济活动,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如下: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它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它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4)它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个体工商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4)合伙组织。(5)其他非法人组织。(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能够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者说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1.物物,是指能够被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物质财产。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3.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辨析题】自然人本身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特定身份的人是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例如,中超联赛的球员转会,就是通过两个俱乐部之间买与卖来完成的。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概念产生,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者全部要素发生改变,而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可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也可能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二)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2.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现象或者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可以分事件和行为。【辨析题】A公司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B公司,双方签订转让合同,A、B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解析】A、B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该关系中主体为A公司与B公司;客体为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A公司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和提供注册商标的义务,B公司享有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和支付价款的义务。【辨析题】学生小张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颁布的经济法律。该观点正确吗?【案例解析】不正确。经济法的渊源很多,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的形式,又称法的渊源,即指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8.司法解释第四节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解决概述经济纠纷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对经济纠纷予以及时解决。经济纠纷解决的过程,往往也是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实现的过程。解决经济冲突的途径也具有多元性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对不同类别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解决纠纷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为仲裁和经济诉讼。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2.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则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三、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二)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不适用解决这两类纠纷。(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五)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裁决4.仲裁效力四、诉讼(一)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终办法。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四)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1.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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