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物权法第三节合同法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第五节人身权法第六节婚姻家庭法第八节民事责任第七节继承法目录目录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四民事法律行为三民法主体六诉讼时效第一节民法概述五代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civile)。古罗马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gentiun)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民法一词语源: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性、自愿性。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的存在与财产关系的存在有时互为前提。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其功能主要有:立法准则功能。行为准则功能。法律补充功能。(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民法的根本原则。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与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基本体现。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体现了民法兼顾社会本位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二、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法体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主体的平等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任意性。(三)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具体的财产关系及其人身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制裁措施包括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等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内容(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人格权六种权利及对应的义务)与客体(物,行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智力成果,名誉、姓名等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等)和人身利益(如名誉、姓名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换言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1)人身权和财产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所涉及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其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权利作各种分类。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法不同,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4)形成权与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形成权与抗辩权。(3)支配权与请求权根据民事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性,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如人的自然死亡。行为事实: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如人的生死属于自然现象,买卖、借贷行为属于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法律事实。2、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予承认的,就不是法律事实。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现象,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3、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一)事件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人的生、死。(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3)时间的经过。行为是指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3)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4)事实行为。(二)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法体系民法总论——解决民法上的一般问题,主要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各种具体民事权利的集合,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亲属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权利民事责任制度——民事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和最后保障,包括民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抗辩等。民法的体系(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民事主体的概念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简称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民事关系主体的范围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1.平等性。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2.不可转让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1)性质不同。(2)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3)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4)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达到法定年龄。法律将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2.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即使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但仍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症人。(三)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