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快保平安保险海外疾病医健康保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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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富邦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95.02.27安耀精字第95020號備查95.01.06金管保三字第09402133930號函95.12.29安俊精字第95104號備查96.08.31安俊精字第96036號函備查97.02.01安俊精字第97004號函備查97.05.30安俊精字第97028號函備查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附加條款之訂定】第一條本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經富邦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名詞定義】第二條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二、「醫療機構」:指依法令規定核准開業,並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三、「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四、「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療機構治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加條款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治療者。【保險範圍】第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且其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之本附加條款給付限額之千分之三為限,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需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前項「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應受下列之限制:一、其給付自突發疾病首次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二、「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在醫療機構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一)指定醫師。(二)醫師指定用藥。(三)血液。(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的限制】第六條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保險金時,其累計總限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之本附加條款給付限額。【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22第七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機構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除外責任】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2.葡萄胎。3.前置胎盤。4.胎盤早期剝離。5.產後大出血。6.子癲前症。7.子癇症。8.萎縮性胚胎。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4.胎位不正。5.多胞胎。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8.分娩相關疾病:a.前置胎盤。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c.胎盤早期剝離。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e.母體心肺疾病:33(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被保險人以任何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保險金的申領】第九條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保險單或其謄本。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四、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申領本條保險金時,如其檢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係以外幣計算者,本公司按受理申請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計算等值之新臺幣給付保險金。(如當日無此匯率資料,則以次一日之匯率為準,並以此類推。)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十條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所附加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本附加條款因被保險人身故時的處理】第十一條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時,若有已繳付而尚未滿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天數保費差額返還要保人。【未規定之事項】第十二條本附加條款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本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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