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三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第三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第四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第二章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第五条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2(一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第七条各县区、察北、塞北管理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各直属工会、产业工会、外地驻张单位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之内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第八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基层工会的代办点。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第三章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九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3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2、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以街道办事处工会(代办点)为单位,以团体形式加入。3、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第十条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的资料和打印报表;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的资料和打印名册。第十一条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4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第四章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第十二条互助金的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5、利息及其它收入。第十三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第十五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5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第十六条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第十七条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第十八条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第十九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第二十条互助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6疗补助和救助。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二十二条参加张家口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患重大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张家口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请审批表》;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5、出院证明;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种类:7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3、再生障碍性贫血;4、急性心肌梗塞;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9、艾滋病;10、红斑狼疮;11、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1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附加病种:13、特定慢性病和一般性疾病。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1、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以外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8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2、患重大疾病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补助标准参照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发生的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0%。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0%。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9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大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第二十六条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第六章审批权限及管理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资金审核委员会复查。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第七章除外责任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1、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10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或救助金;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4、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5、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九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第三十一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十二条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11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第三十四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一次住院跨越两个互助期且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受跨期影响。且补助时限可追溯到上一期起始日,起始日之前的费用不予补助;不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只对上一互助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第三十五条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救助病房,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职工采取医疗帮扶手段对其进行医疗救助。第三十六条每年互助补助期为365天,补助期前30天为互助金缴费期。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期为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