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罪犯教育的内容•{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日常教育内容。根据罪犯日常教育的知识和要求,较为熟练的开展日常教育工作。第一节思想教育•一、思想教育的任务和要求•二、法制教育•三、道德教育一、思想教育的任务和要求•㈠思想教育的任务1、有助于转变罪犯的犯罪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2、有助于促使罪犯遵纪守法,树立正确法纪观3、有助于罪犯分清美丑和善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4、有助于罪犯认清形势政策,树立正确前途观5、有助于罪犯认识到劳动的伟大意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一、思想教育的任务和要求•㈡思想教育的要求1、定向主导与平等交流相结合2、严格要求与尊重关心相结合3、理论教育与生活实际相结合4、言教与身教相结合二、法制教育•㈠法制教育的意义1、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2、维护改造秩序,预防违法犯罪3、矫正罪犯恶习,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二、法制教育•㈡法制教育的重点及方法1、法律知识教育•现在的主要法律教育(宪法、刑法、刑诉法、民事法律教育、监狱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法律常识教育放在“思想教育当中”《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针对罪犯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开展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观念。•要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知识,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了解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理解违法犯罪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守法。•要组织罪犯学习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使罪犯了解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懂得利用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要在法律常识教育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罪犯的认罪悔罪教育。要教育罪犯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联系自己犯罪实际,明白什么是犯罪,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承认犯罪事实;要指导罪犯正确对待法院判决,正确处理申诉与服刑改造的关系,使罪犯认罪服判。㈡法制教育的重点及方法2、认罪服法教育•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守法守规服刑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守规服刑人员条件的,要逐步达到当年释放人数的90%以上。⑴承认犯罪事实教育⑵正确分析犯罪原因⑶正确认识犯罪危害⑷破除不认罪观点:无罪论、轻罪重判论、犯罪外因论、有错无罪论、不公论、有功论、本能论、被迫论等⑸抓好坦白余罪的教育㈡法制教育的重点及方法3、守法心理的培养⑴增强守法意识,敬畏法律的意识。⑵从社会行为准则开始,养成守法的习惯。⑶形成良好的自制力。4、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⑴通过办特殊学校,利用正规的课堂教育进行⑵利用权威人士、回头浪子进行教育⑶采取辅助教育形式(办新生报、墙报、利用标语宣传、电影电视文学作品教育)⑷方法上,除了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还要注重保障申诉权利,发挥法律政策的威力。三、道德教育•《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使罪犯明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识水平,培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要对罪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使罪犯了解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和良好的民族礼仪。要对罪犯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罪犯科学认识世界,明确人生目的,反思人生教训,端正人生态度,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人生道路上的失败与挫折。要对罪犯进行道德修养教育,教育罪犯掌握道德修养的正确方法,从小事做起,敢于自我解剖,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罪犯牢记“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以正确的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言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罪犯刑满释放时,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三、道德教育•㈠道德教育的意义1、对罪犯重新社会化具有特殊意义。2、对于罪犯改恶从善具有认识、调解、评价、指导、规劝等特殊功能。•㈡道德教育的内容1、人生观教育2、价值观教育3、道德观教育•㈢德教育的方法1、理论灌输法(知)2、广泛开展富有针对性的精神文明活动(行)3、道德修养(行)第二节文化教育•一、文化教育的任务和要求•二、文化知识教育的缘起•三、文化知识的教育的组织•四、文化知识教育的方法一、文化教育的任务和要求•㈠文化教育的任务1、有利于提高罪犯接受思想教育的能力2、有利于提高罪犯掌握职业技术的能力3、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文明程度一、文化教育的任务和要求•㈡文化教育的要求1、知识性与思想性相结合2、系统性与层次性相结合3、普及型与速成性相结合二、文化知识教育的缘起•文化是一个歧义甚多的概念,可以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的有价值的共业”,包括物质、制度、精神三重结构;狭义的文化是指“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是指狭义的文化。人一生下来,就生活在一种文化氛围之中,语言、行为、心理无不打上文化的印记。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犯罪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差异。所以我们有必要从文化的角度探求对罪犯的改造。二、文化知识教育的缘起•文化对于犯罪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㈠文化的缺失“没有进过学校的人,得不到符合道德规范的教育,所以更容易接受不良刺激和坏影响。”20世纪80年代,理论界对我国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有过研究,结果表明50%以上的罪犯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001年的资料显示,在押犯当中,被捕前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0.74%,其中文盲半文盲占10.89%。二、文化知识教育的缘起•㈡文化的冲突•㈢文化的异化•㈣文化的边缘化三、文化知识的教育的组织•㈠编班与课程设置扫盲班、高小班、初中班、提高班四个层次。•㈡学籍管理1、入学注册2、成绩考查与升留级,按学期进行学科成绩考查3、毕业考试与发证三、文化知识的教育的组织•㈢自学的组织1、自愿报名2、监狱审查3、提供学习方便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㈣教研活动与教员培训•㈤考核与奖惩1、考核2、奖励和惩处3、奖惩与百分考核和分级处遇挂钩四、文化知识教育的方法•㈠课堂讲授1、做好课前准备2、抓住中心环节3、讲求授课艺术•㈡作业练习1、作业的布置2、作业的批改3、作业的讲评4、课堂作业与课外作业5、未完成作业的处理四、文化知识教育的方法•㈢课外辅导1、补课辅导与自学辅导2、学业辅导与思想辅导3、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4、教员辅导与学员辅导•㈣测试与考试测验可分为口头测验与书面测验、定期测验与临时测验什么是好的教学(教育)?“如果一个人从来没有感受过人性光辉的沐浴,从来没有走进过一个丰富而美好的精神世界;如果从来没有读到过一本令他(她)激动不已的、百读不厌的读物,从来没有苦苦地思索过某一个问题;如果从来没有一个令他(她)乐此不疲、废寝忘食的活动领域,从来没有过一次刻骨铭心的经历和体验;如果从来没有对自然界的多样与和谐产生过深深地敬畏,从来没有对人类创造的灿烂文化发出过由衷的赞叹……那么,他(她)就没有受到过真正的、良好的教育。”——肖川第三节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一、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和要求•二、劳动教育•三、职业技术教育一、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和要求•㈠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1、教育罪犯认识劳动的意义,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促进思想改造。(特别对于物欲型罪犯)2、培养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㈡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1、立足改造和突出技能相结合2、面向生产与着眼就业相结合3、依托实践和讲求实用想结合二、劳动教育•㈠劳动教育的意义1、改造罪犯思想的有力手段。2、保证劳动改造发挥充分效用的主要措施。3、保证罪犯适应劳动生产的一个有效措施。二、劳动教育•㈡劳动教育的内容1、劳动伟大意义的教育。•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劳动的伟大意义的教育•劳动对于人的产生的作用•劳动实现了“人猿揖别”•劳动对于民族的意义•“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劳动对于个人的意义•劳动是探寻“意义”和保持个人创造性的条件劳动对于个人的意义•人=吃饭+睡觉+劳动•猪=吃饭+睡觉•代入:人=猪+劳动•即:人-劳动=猪结论•不劳动的人=猪㈡劳动教育的内容2、狱内劳动特点教育⑴法定强制性•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刑事执行的基本法律《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如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从这法律规定可见,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范畴,它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就是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则是整个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产物。《监狱法》第七条就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一个罪犯以怎样的态度参加劳动生产,对罪犯本身能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七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六十九条)《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第2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四章劳动规范•第26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第27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第28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第29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第30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第31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第32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㈡劳动教育的内容⑵明确的目的性•在劳动的组织中,把改造罪犯思想放在首位。在劳动的组织中,渗透入思想教育。⑶以体力劳动为主•劳动改造罪犯作用的教育。应当使罪犯明确劳动在造就新人方面的一般意义。还应当使罪犯明确劳动对改造罪犯的特殊作用。罪犯劳动作用的教育•(一)劳动在造就新人方面的一般意义•第一,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了解社会财富来之不易,可以培养其热爱劳动、习惯劳动的思想,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矫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恶习;同时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第二,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他们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甚至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等念头。•第三,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第四,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