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共同犯罪(25条)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重点:共同犯罪的要件;共同犯罪的分类难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条件:㈠主体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以上。2.每一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㈡客观要件⒈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⑴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分工的复杂性。⑵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形式的多样性。⒉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双重性㈢主观要件: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⒈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⒉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⒊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了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⒋共同犯罪人表现:可以均为直接故意;可以均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结合。三、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⒈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⒉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⒊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⒋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⒌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⒍犯罪以后事先无同母谋的帮助行为,不视为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可以有多个人实施的犯罪。当多个人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二)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1.种类:犯罪集团根据其组织的严密程度可以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2.特点⒈人数较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⒉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是犯罪组织。即成员比较固定,并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存在着明显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⒊具有实施某一种或几种犯罪的目的性。⒋有相对的固定性,即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较为稳定。⒌无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的危害都很大。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地位不同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一、主犯㈠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⒈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㈡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刑法分则中已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的,就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理。二、从犯㈠概念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⒈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⒉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㈡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应注意:从犯的地位、参加犯罪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这是处理从犯的关键。三、胁从犯㈠概念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条件:⒈行为人在主观上都不愿意参加犯罪。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意志自由。⒊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的胁迫而参加犯罪的。㈡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1.区分胁迫犯与身体受到完全强制情况下做出的危害行为。2.胁从犯的转化问题。(1)行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好处)而自愿参加的犯罪,不是胁从犯。(2)在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引诱下参加的犯罪不叫胁从犯。四、教唆犯㈠概念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条件:⒈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实施犯罪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⒉客观上有教唆的行为。教唆就是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因此教唆犯又叫造意犯。⑴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是间接的实行犯。⑵教唆的内容必须是唆使他人犯罪,这种行为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即教唆特定之人实施特定之罪。⑶教唆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形式。⑷教唆行为的成立并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实行所教唆之罪,而是只要给被教唆人以犯罪的决心就能成立。⑸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条件理解:㈡教唆犯的刑事责任⒈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包括:⑴教唆人拒绝教唆;⑵受教唆,但并未进行犯罪活动;⑶接受了教唆,但所犯的不是被教唆之罪;⑷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但其犯罪绝意并非教唆犯引起。⒊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分析1甲乙丙三人,甲22岁,乙20岁,丙17岁,是三个混混,也是好朋友。甲附近有一旅社,某天甲听说旅社来了一个采购员,带了不少钱。于是甲把乙和丙叫来,说“有个发财的好机会,你俩去干吧”。乙和丙同意,某日三人溜入旅社,甲乘服务员不备,偷了钥匙,配了一把交给乙和丙。乙和丙就进入旅社,乙对丙说“你在窗户外等着,我到手后,给你扔出去”。于是乙拿了钥匙打开房门,找到一个小黑包,内有现金5000元,将包扔出窗外交给丙,丙拿着包跑了,乙从房间出来,正好撞上采购员回来,乙为脱身,拔出匕首来向采购员刺去,捅了腹部一刀跑了。问:甲乙丙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如何?某日,甲开车带女友乙回老家探亲。车行至半路时,乙见路上没有交警,于是向甲提出让她开一会儿。甲知道乙正在学开车,虽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能,但尚未取得驾驶执照,担心让乙开车会有危险,可又认为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自己做到副驾驶座位上。乙驾车刚开15分钟,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处,乙见有交警值勤,心慌,慌忙之中与要拐弯的一辆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乙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对本案应如何定性。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分析2作业题:1.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2.共同犯罪有哪些形式?什么是犯罪集团?3.什么是主犯?如何处罚主犯?4.什么是从犯?从犯的刑事责任如何?5.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如何?6.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