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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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共三节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简洁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教材讲了四个特征:1、思想社会关系;2、思想意志关系;3、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相互作用的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不同看法: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主体: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内容: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力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具不具有唯一性?物、智力成果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客体?)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定义(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三)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分析框架(四)经济法主体的种类(一)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杨紫煊表述: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社会实体是指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民法的主体为法人、自然人;行政法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对方;把经济法的主体简单的表述为社会实体,被认为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主体广泛性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各类企业组织、社会自治组织、消费者、劳动者。2、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主要是国家机关主体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3、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隶属性)表现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社会自治组织对行业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主体的地位:重要主体: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基础地位的主体:各类生产经营企业是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管理、监管对象,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中介主体:各类社会自治组织在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受保护主体:消费者、劳动者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是被保护对象。(三)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分析框架两种模式1、二元结构:“政府--市场”框架(简称“两层框架”)。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经济法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经济法主体体系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分析框架两层主体的分类:(1)政府层次的主体: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综合职能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市场监管主体与宏观调控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等多种分类分析框架(2)市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国有主体与非国有主体内资主体与外资主体法人主体与非法人主体公益性主体与营利性主体、垄断性主体与竞争性主体等多种分类分析框架“两层框架”的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存在,有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市场缺陷与政府缺陷等多种划分。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划分相联系,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民间与官方等多种划分。法学领域:有私益与公益、私权与公权(或权利与权力)、私法人与公法人、私法与公法等多种划分。分析框架“两层框架”的制度设计与意义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这两个层次为依据所展开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济立法所关注的主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两层框架”仍存在着原始、基础和普通的意义。与学理上的分析框架和立法上的制度安排基本吻合。分析框架2、三元结构:“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框架(三层框架)产生: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原因: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往往通过中介发生联系。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分析框架“三层框架”的相关体制设计:例: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一证券业协会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等等。分析框架“二层框架”与“三层框架”的关系“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原因:“两层框架”有其局限性。例如: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官方与民间等两层次之间,实际存在着交叉、混合的领域;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已出现政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即存在政府不足以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不足以弥补的“政府缺陷”。分析框架哈耶克认为:“已为人们所接受的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是至关重要的。”分析框架“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与现实情况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现实情况:非对称的“三层框架”。表现: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有名无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于市场的力度大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于政府的力度。改革方向:经济体制改革应当在探索如何完善“两层框架”的同时,在许多领域应探索如何向成熟的“三层框架”过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四)经济法主体的种类(三层框架)1、国家干预主体——政府主体2、社会中间层主体3、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007年5月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2008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食品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企业也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不合理涨价幅度远远超过成本的增加幅度;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严重影响了社会心理预期。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008年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为《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气、石油(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等。具体的干预措施是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此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纷纷在本地施行了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菅情况,包括经菅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2)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3)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2)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问题梳理】【问题梳理】上述事件中的价格干预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典型的经济法性质。那么,其体现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等具有什么特点?【问题梳理】经济法主体国家干预主体:以国家发改委为代表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干预的主体:有关企业。即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方便面行业的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和白象食品集团,食用植物油行业的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乳品行业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第一,权力机关—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例:在计划和预算法律关系中《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机关第二,行政机关—国家经济执行主体界定: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国家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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