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3-0204合同编号:建管施工2014—02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城南村下围段已征地块道路(府前路南段及城南路东段)改造工程工程编号:2014—2094工程地点:从化市街口街发包人:从化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四年七月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从化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本工程项目为城南村下围段已征地块道路(府前路南段及城南路东段)改造工程,以改造道路沿贝月弯居住小区西侧及北侧布置,贝月湾位于市中心城区东南侧,南侧为现状河滨南路,西侧和北侧为现状行车便道,接贝月弯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其中河滨南路现状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行车便道为砂石路及部分水泥混凝土道路,为完善周边道路网,方便周边居民出入,现需对贝月湾西侧及北侧行车便道进行改造,其中西侧道路属于原规划府前路南段,接现状河滨南路,全长约140米,北侧道路属于原规划城南路中段,全长约135米,受征地拆迁原因影响,暂时实施至月贝弯地下车库出入口处,未能与现状河滨南路连通,日后实施建设南路段时完善该交叉口,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及排水、交通设施、照明工程、绿化等。工程名称:城南村下围段已征地块道路(府前路南段及城南路东段)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从化市街口街城南村下围段,贝月湾小区周边工程内容:道路改造(道路、排水、路灯等)工程规模:道路总长270米,道路断面宽度30米结构形式: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从发改投[2014]6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2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90日历_天。计划从2014年7月14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10月14日竣工完成。实际工期以监理签发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贰佰贰拾万捌仟柒佰肆拾柒元伍角玖分;(小写):2208747.59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3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7月7日本合同订立地点:从化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从化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盖章)(盖章)地址:从化市街口街青云路1号地址:茂名市华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0-37939278电话:020-85593697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水荫支行帐号:帐号:800219665103089邮政编码:510900邮政编码:电子邮箱:chszjgzx@163.com电子邮箱:QQ289077810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穗建筑[2013]598号)5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43单位工程□名称:□内容:□范围: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有关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5.施工设计图纸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开工前三天(2)提供的数量:两份65.2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无(2)提供的数量:(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6.通信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发包人:从化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讯地址:从化市街口青云路1号收件人:杨伟贤邮政编码:510900承包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人:广东省从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从化市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7.工程分包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无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713.交通运输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已完成,满足施工的要求。(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中标后自行安装独立施工用水、用电设施(需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用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已开通及已满足施工的要求,通道沿线的群众由承包人自行协调,以确保施工车辆能顺畅通行。(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3天。(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办理。(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进行现场交验,并签署移交记录。8(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开工前3天。(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3天。(9)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排水许可证、余泥排放证、道路占用证等),并代付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工程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监理签发开工令前三天。19.4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以从化市财政局审定为准。(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支付。√其他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20.承包人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工程开工前三天提供一间供四人办公的办公室及相应的办公桌椅。(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开工前10天。9(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验收合格后3天内完成。(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20.4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杨伟贤)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0(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1承办人任命()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分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汇入建设单位指定的帐户,或开具为中标价的10%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11工验收90天止,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须为广东地区内的四大国有银行,合同担保作为本合同附件。如保函过期工程尚未竣工初验,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保函担保期间不出现空缺,否则不予办理请款手续。银行履约保函须为广东地区内的国有银行之一开具银行保函。(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本工程无需提供支付担保。(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32.保险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1、合同价已包含工伤保险金,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购买,如不购买,由发包人代为购买并在工程款中扣除;2、施工企业规定的劳动保险金统筹计入合同价。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3条规定。34.开工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12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另作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三十天。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90日历)天。(1)(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2)(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8.竣工日期38.1计划竣工日期:42.质量标准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工程标准。(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工程标准。45.安全文明施工45.5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46.测量放线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13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鱼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