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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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包勉案包拯的亲侄包勉,在担任地方官以后,贪赃枉法,终于败露。案卷几经辗转,到了开封府包拯手上。包拯阅卷后,怒不可遏,但是又十分为难。包拯自小丧父(此为剧本虚构),由包勉的母亲(即包拯的嫂子)一手抚养成人,所以他向来不叫「嫂子」而尊呼「嫂娘」,嫂娘对他恩重如山,包勉是嫂娘唯一的儿子。在公私两难之中,他终于选择了大义灭亲,决然下令斩了包勉,然后再向嫂娘赔情。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二、回避的意义1、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2、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3、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三、回避制度的渊源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又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中国早在唐朝时期就有回避制度。《唐六典·刑部》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之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元朝法律首次使用了“回避”一词,并规定法官存在应回避的情形而不回避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7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第10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正副审判长、审判员,遇到与其本身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行回避。”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回避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即“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不偏袒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陪审员以及法院的书记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第二节回避的种类、适用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应该回避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自行主动要求推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而向他们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3、指令回避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任职回避:法官法第16条(检察官法第19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在国外,根据提出回避是否需要阐明理由,回避可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有因回避是指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有明确的理由。无因回避是指提出回避申请无需说明理由。二、回避的适用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见证人、勘验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3、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人民陪审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讨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官法》第十七条(检察官法第20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启动(提出)1、启动(提出)期间各个诉讼阶段2、方式:书面和口头3、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所作单位负责人决定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三、回避的效力1、回避决定一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四、回避的复议1、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复议机关:原作出决定的组织或个人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申请者提出的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讨论:回避人员已进行的工作是否还要效力?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3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0条,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院的审判人员的回避前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没有具体规定2、“我爸是李刚”案发生地为保定市北市区,依法确由北市区公安局侦办。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当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地方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私人利益乃至地方部门利益时,在某一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执法和审判,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整体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单位回避”(变更管辖的权利?张某是某一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张某被法院聘请担任了该案件的鉴定人。但本案的被告人却对张某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张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A.公安机关的负责人B.该人民法院院长C.本案的合议庭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答案:B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A.杨某的母亲B.陈某的母亲C.崔某D.刘某答案:A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提出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理由是:公诉人态度不好,非常讨厌。对于被告的回避请求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检察机关负责人更换公诉人B决定休庭,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C法庭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并且不得复议D法庭对此可以不予理睬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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