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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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上诉书上诉人:袁振彬,男,1976年9月25日生,满族,住址:承德县石灰窑乡野猪河村。被上诉人:白玉泉,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平泉县平泉镇双桥街108号。被上诉人:侯守国,男,198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承德县石灰窑乡石灰窑村十一组。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负责人:王继华,经理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负责人:计秉谦,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除一审判决数额外,应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3、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接上诉人所占比例赔偿上诉人。而不应该赔偿1682.52元。4、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做出了错误判决,请求依法改判。(一)本案上诉人已经构成伤残,按照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应该给付精神抚慰金。根据伤残应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二)按照法律及最高法院的解释,交强险部分,应该按照所有伤者中应该由交强险赔偿的数额,按比例支付交强险数额,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在未扣除上诉人应得份额的前提下,将上诉人应得的部分付给他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应该从交强得到的赔偿数额应由人保承德支公司补齐。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做出了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此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袁振彬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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