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技术顾问合同中文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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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国际际酒酒店店顾顾问问服服务务协协议议一般条款目录第1条定义、术语和表述3第2条聘任及一般程序6第3条保密条款7第4条知识产权7第5条顾问的选择8第6条设计文件的提交9第7条服务的性质与范围10第8条服务报酬-支付11第9条保险11第10条协议种类11第11条增值税12第12条协议期限与终止12第13条违约12第14条转让132第15条通知13第16条不可抗力14第17条放弃14第18条可分割性15第19条适用法律与语言15第20条争议解决15第21条完整协议153序言本酒店顾问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一般条款、财务条款与特别条款共同构成,适用于新建酒店、扩建酒店、翻新酒店以及将已有建筑物改造为以某集团品牌营运的酒店。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在功能设计、性能目标设定和选择最符合酒店专业化要求和品牌标准的设备等方面,构成对业主所聘顾问专业知识的补充。第1条定义、术语和表述1.1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加粗的用语应有以下相应含义。某集团”指某国际酒店集团,其中包括本协议项下之酒店顾问;“某公司”指酒店顾问的母公司,其为一家于法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某人(特定人)的“关联方”指控制该特定人的、被该特定人控制的或与该该特定人受同一方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在该定义中,“控制”指通过行使对被控实体50%以上的表决权或股本证券的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从而拥有控制或影响被控实体的管理和决策的权力。尽管有前述规定,某公司的任一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应被视为酒店顾问的关联方。“品牌标准”指某集团届时认为恰当和合适而采纳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采用某集团的标准以酒店品牌营运的酒店和其他在所在国营运的酒店,或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在其他地方以酒店品牌营运的酒店。“营业日”指在所在国国内银行对外营业的任何日期。“顾问”指基于项目的合理要求而受聘于业主的顾问,包括一名工料测量师和一名建筑师。4“所在国”指在财务条款和特别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国家。“费用”指在财务条款和特别条款中规定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指非由主张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受影响的一方”)所引起的、而且无法合理预见也不能通过合理的方式避免的异常性质的事件。根据以上条件,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特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性质的罢工、或其他开工受阻、天灾、断电、暴动、动乱、恐怖主义行为、损坏或破坏以及流行病;“酒店”指根据项目计划在场地之上已建造的、拟建、或拟扩建的酒店,或可能将被改造为酒店的建筑(视情况而定),包括有关建筑、设施、共用场地、家具、配件和设备、供应材料以及库存(如适用);“酒店品牌”指财务条款与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意义。“酒店设备”指:“家具、装置与设备”:酒店营运所适用的、为酒店营运用途而存储的、在一些情况下与酒店营运相关而要求的所有装饰性装置、家具、陈设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公共场所和卧房的家具、窗帘和窗帘滑道、卷帘、室内标志、非固定装饰和艺术作品、毛巾架、衣帽钩、卫生纸架以及非固定的照明装置。“营运物资与设备”:所有酒店营运所需的、为酒店营运而存储的、在一些情况下与酒店营运相关而要求的所有专门用途的装置与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柜、室内保险柜、小酒吧冰箱或室内冰箱、熨衣板或熨裤机、咖啡/茶设备、床、床上用品、复印与办公设备、被褥、包括员工场所与办公室的场所的酒店后台区的非固定家具、厨房、酒吧和餐厅所使用的小型操作用具、清洁设备、维护设备、陶器、玻璃器皿及制服;“专业设备”:专业承包商规定和安装的所有专业设备,例如室外品牌广告招牌、厨房设备、冰箱、冷冻机和冷库、洗衣设备、信息技术系统,包括前台及销售点设备、后5台办公电脑、电话系统(用户交换机、在线录音器及相关设备)、电话机、移动电话系统、公共广播音响系统、音响系统、视频系统、电视系统、电视机、收费电视系统及闭路电视。“酒店管理协议”指业主与酒店顾问(或酒店顾问的关联方)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有关管理与运营酒店的协议。“项目”指酒店的建造与完工、酒店的扩建或翻新(视情况而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财务条款与特别条款中的一般规格;(2)本协议预计的规划、协商及建造过程中制定、修改的酒店的计划和规格;(3)本协议附件2中规定的设计与建造规划。“项目概要”指业主制订的与项目和场地相关的简介,包括初步计划与规格、项目预算、市场调研及行政与财政法规的调研。“服务”指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服务。“场地”指财务条款与特别条款中所载之某片或某块土地。“增值税”指所有根据所销售的物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而以任何名目征收的税款(包括增值税和商品及服务税)。“工程”指项目所预计的对酒店或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建造、翻新和装配(视情况而定)。1.2附件、附表和附录本协议的所有附件、附录和附表在此通过援引纳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3释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本协议中:(1)标题与下划线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协议的解释;6(2)单数形式的词语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表示某一个性别的单词同时也包括其他性别;(3)所提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命令应包括修订、合并及替代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命令;(4)所提到的当事人包括该当事人的继受人和批准的受让人;(5)若应完成某事务的当日或完成该事务的截止日不是营业日,该项事务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完成或截至该下一个营业日完成;(6)本协议中的条、款、当事人、附录、附件或附表,除非其它文件或文书另行规定的,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当事人、附录、附件或附表;(7)所提到的“一方”或“双方”应指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或(如适用)双方当事人;(8)所提到的任何物品包括该物品的任何组成部分;以及(9)“包括”或“包含”或类似的词语或表达的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或“包含但不限于”。第2条聘任及一般程序2.1业主在此聘任酒店顾问提供附件1所列的服务,酒店顾问同意接受该聘任并保证如下:(1)根据本协议要求在可行性研究、设计、建造及装配等阶段提供服务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包括参加会议以及就酒店的功能、营运成本、遵守品牌标准等方面提供评论和建议。(2)按照本协议规定协助业主挑选顾问。(3)按照附件4中规定的格式,就服务问题向业主发表评论和建议。2.2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业主应向酒店顾问提供反映项目全面情况与进展的月度书面报表。2.3.酒店顾问与业主聘任的顾问之间不存在协议关系,非经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酒店顾问须通过业主与顾问进行联系。72.4.除财务条款与特别条款中的场地参观和会议外,服务应在酒店顾问规定的某集团的地区办公室提供。业主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适应此远程服务方式。2.5.非经酒店顾问同意,不得要求酒店顾问提供附件1中约定之外的服务;若要求酒店顾问提供附件1中未约定的服务,酒店顾问将要求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本协议的正式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附加服务的具体条件。2.6.若酒店顾问提供附加服务,业主必须根据附件3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酒店顾问支付该等附加服务的费用;若双方已就该附加服务另行签订协议,业主必须根据该协议规定的数额支付该服务费用。第3条保密条款3.1.双方均应确保其行政人员和雇员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任何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法律规定或合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除外)泄露予任何第三方(除非该第三方为一方当事人的需要了解上述信息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或为其关联方,且该方须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3.2.所有与酒店顾问向业主提供的品牌标准相关的文件,包括评论与建议,仅可由业主在本项目中独家使用。该文件应予保密,业主仅可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披露予顾问;且业主应确保顾问对文件保密,不得将文件披露予其他与本项目没有直接关联的任何第三方。第4条知识产权4.1.双方明确承认且同意酒店顾问拥有品牌标准及与其相关的文件与信息的版权。4.2.本协议一经终止,业主应立即向酒店顾问返还或按照酒店顾问的要求处理酒店顾问提供给业主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和信息。8第5条顾问的选择5.1酒店顾问应协助业主选择并组建顾问团队,顾问团队成员必须掌握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专业技能与资格,包括但不限于:A-项目与施工管理B-工料测量/成本管理C-第三方技术检验D-环境咨询E-建筑师指派与建筑设计F-消防安全咨询G-室内设计H-广告牌咨询I-照明咨询J-音响咨询K-景观设计L-对下述方面的技术设计咨询:●结构●机械电气设备●建筑外观设计●垂直运输●厨房设计●音频视频数据设计●游泳池及水疗M-餐厅及酒吧创意设计N-土地勘测O-可行性与可建性研究P-项目投标前的项目审查Q-测试与调试管理9R-交接管理S-缺陷清除管理T-卫生与安全协调5.2.酒店顾问建议业主任命设计组一名成员担任设计协调员。5.3.业主应自主选择聘任顾问并与其签订合同。5.4.业主应向酒店顾问介绍其选择的顾问组,并确认各顾问的职责。5.5.在选任酒店室内设计师时,业主应与酒店顾问按照下述方式予以合作:(1)酒店顾问应拟定2至4名首席室内设计师候选人,业主或酒店顾问代表业主再征求其设计方案。(2)室内设计师的方案一经收讫,酒店顾问应在7个营业日内告知业主其首选的设计师。(3)业主应参照酒店顾问的意向,选择室内设计师,并与选定的室内设计师协商合同的条款。在确定室内设计师之后,业主应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尽快与该室内设计师签订该等合同。5.6.室内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室内设计师应至少参与室内设计创意、室内设计体系以及室内设计方案的制定,包括设计图纸和初步规格。室内设计师应在项目中工作直至酒店开业。5.7.根据品牌标准的要求,对任何其他酒店的视觉、审美、及功能服务顾问的挑选应采取类似的流程予以进行,例如挑选视听顾问、景观设计师、水疗师、海水浴疗师、照明顾问、厨房、食品和饮料顾问以及餐厅和酒吧的创意设计师。第6条设计文件的提交根据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业主应承诺向酒店顾问提供并促使顾问向酒店顾问提供所有设计文件以及酒店顾问提供服务所需的其他文件。106.2.在每个设计阶段,该设计文件应完整地提交与酒店顾问审查。但是,经提前7个营业日发出通知,酒店顾问也可同意审查部分设计文件。6.3.每个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或根据6.2条规定的部分设计审查需要三周时间。6.4.业主承认并同意图纸与书面文件应以电子文档格式(AutoCAD,word,excel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且应随后提交一份硬拷贝。第7条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业主承认并同意顾问系受聘从事承担工程的建设,酒店顾问的责任仅限于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义务,酒店顾问对顾问的失误或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7.2.对于品牌标准内容的提供及监督,酒店顾问的义务及限制应按照下述规定予以确定:(1)酒店顾问应提供与品牌标准的相关的方案与文件的硬拷贝或软拷贝以及一份该方案与文件的清单。该方案与文件由某集团制定,但并非针对本项目而制定,仅作为业主及其顾问的指导方案,业主及其顾问(或其中部分人员)负责确定该指导方案的合适性,并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项目的要求,对方案进行评注、修正或复制。(2)酒店顾问的批准与评论应涉及酒店的酒店功能及其审美功能,但业主应同意顾问(或部分顾问)负责酒店工程的建设、质量及调试以及与品牌标准的接轨,酒店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3)酒店顾问应审查顾问的项目方案和现场报告并给予评论,但顾问(或部分顾问)负责确定方案的合适性及兼容性。酒店顾问不负责确定建设工艺或建设材料或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11(4)酒店顾问若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不仅限于酒店功能及审美方面的异常现象),应告知业主及其顾问,但若酒店顾问没有告知,酒店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业主应与酒店顾问全面合作,制定程序以便顾问(或部分顾问)实施酒店顾问的建议(或采纳酒店顾问不予实施的理由)。(5)酒店顾问不负责确保其建议能否得到执行。第8条服务报酬-支付8.1.业主应根据财务条款与特别条款中约定的方式与时间向酒店顾问支付有关费用。8.2.业主必须:(1)支付酒店顾问在提供服务期间合理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去往场地(即超过财务条款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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