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材料:某中职学校的机械制造专业学生接到通知,本专业年满18周岁的同学都到学校大会堂去,参加学校所在地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小张: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我一定要参加。小王:我们现在参加实习,这么紧张劳累,还参加什么人大代表选举?小李:学校让我去,我就去,但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与我关系不大。总结: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是我国公民行使主人公地位的体现,不应该随便放弃。第七课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得,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议政权、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婚姻自由权等),人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1、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等);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议政权、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3、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婚姻自由权等)。我们来讨论分析一个案例:广东省佛山市某中职学校,为了让学生提前感受企业生活,毕业后尽快融入社会,融入工作,于是把企业文化引进校园,在进行军事化管理的同进,还对校园环境、课室和学生宿舍按企业标准进行整改。其中有两项整改内容引起学生的争议:(1)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学生,方便与学生家长联系,决定在每个宿舍门口贴一张学生详细资料表,要求贴上学生大一寸相片,还要填写家庭电话和家长手机号码;(2)宿舍摆放军事化,被子要叠成广场状,床上不能摆放衣物、书本和其它物品,床底只能摆放一对白色回力鞋和一双拖鞋。为了警示学生严格按要求办事,该校教官把不合格的学生的被子和衣物扔到宿舍地面,把不合格的鞋子的鞋带剪断。有些学生不满校方和教官的行为,纷纷上论坛发贴和打电话给媒体,这就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宿舍门事件”。同学们看了这个案例,思考两个问题:(1)学校和教官的做法有没侵犯学生的权利?如果有侵犯的话,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呢?(2)如果你是该校的学生,你的被子被教官扔到了地上或者你的鞋带被剪断了,你会怎么做?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思考问题: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履行哪些公民义务?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一,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二,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案例: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他说: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抚养父母的义务。问题思考:同学们认为王先生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案例:某企业的职工因企业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多次找企业领导协商,均被告企业领导以企业困难重重为借口,予以搪塞。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们联合起来并召集了部分亲戚朋友,在企业所在区举行游行活动,结果造成交通堵塞。同学们思考回答:(1)根据以上事例和宪法规定,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坚持什么样的原则?(2)上述事例中的企业职工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怎样才能既维护自己法定的权利,又履行自己法定的义务?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的原则;(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义务。上述事例中,企业职工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利的同时,造成了交通堵塞,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职工应该通过工会、劳动局或者相关的法律机关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要游行示威,必须向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在申请通过后才可按游行示威申请书上的计划进行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