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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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前言为优化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保证电能质量、提高配电网设备的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使其具有满足负荷需求的可发展性和运行灵活性;配电网的设计、建设、改造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按照天津电力公司领导的要求,供电部在征求规划、运行、设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配电网的发展、建设、改造以及城市的发展实际,对原《天津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改为《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以下简称技术原则)。修订后的技术原则应作为今后天津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依据。天津电力设计院、城东供电分公司、供电承包公司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了本技术原则的修订工作。本技术原则重点规范了配电网结构,确立了以电缆环网为主的城市配电网的发展目标、规定了选择0.4-10千伏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确定了高层住宅的供电方式和计量方式、改进了城市10千伏电力客户接入配电网的方式、提出了配电馈线自动化的实施原则。确保今后天津市公用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设计,应能够满足5-10年中期的发展规划。力求达到满足规划期内负荷增长不引起配电网重复性建设的目标。原则中涉及到的城市配电网一般指中心市区、滨海新区及各郊县的中心城镇的配电网。除以上区域外的农村地区为农村配电网。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天津电力公司所属的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建设、改造工程和城市中接入公用配电网的客户业扩工程。市区配电网遵照执行,农村配电网参照执行。主要参照、引用标准、规范、文件天津市建委建科(2000)619号文件,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GB12325-90《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50053-94《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DL/T404—1997《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GB3804-90《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GB/T17467-1998《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4208-84《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JGJ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GBJ-45-82《高层民用建防火规范》。SDJ4-79《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DL/T599-1996《城市中低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天津电网规划设计原则》配电网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1.10千伏配电电压10千伏2.0.4千伏配电电压0.38/0.22千伏中性点接地方式1.10千伏电缆供电区域:逐步推广小电阻接地架空、架空电缆混合供电区域: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2.0.38/0.22千伏直接接地额定短路电流1.10千伏电网:外环线以内20千安,其他地区经计算后确定。2.0.38/0.22千伏电网:31.5千安--40千安客户端电压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客户端的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参照下列值:10千伏10.7-----9.3(+7%~-7%)0.38千伏0.406-----0.355(+7%~-7%)0.22千伏0.235-----0.198(+7%~-10%)2.对变电站和配电网内的电压监测点,各级电压的负荷受电端电压监测点宜配置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和统计功能的电压监测仪。配电网对负荷的供电准则1.城市配电网采用环网方式供电,10千伏电网采用N-1可靠性准则。农村辐射型配电网结合电源点的建设发展适当联络。无联络配电线路的电缆应采用双电缆互为备用方式。配电网应满足负荷的特点、负荷的同时性、转移负荷的互供能力、负荷在规划期内的增长率等条件。2.1供电半径:2.1.1城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大于2公里。农网近郊不宜大于5公里,边缘农村不宜大于10公里。因电网条件不能满足电压质量对供电半径要求的,需采用保证客户端电压质量的技术措施。2.1.20.4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在市区不宜大于150米-200米。农村地区不宜大于500米。接户线长度不宜超过40米。必要时校验线路末端负荷侧的电压质量。2.2每路10千伏配电线路的初期装接容量宜参照以下规定考虑:2.2.1所供负荷以分散型居民、企事业单位为主,其初期装接容量应控制在5000千伏安以下。2.2.2所供负荷以成片居民为主,其初期装接容量应控制在5000千伏安以下。2.2.3线路所供负荷以商业、金融业、餐饮业、大型写字楼为主,其装初期建容量应控在4000千伏安以下。2.2.4农村地区配电线路其初期装接容量应控制在8000千伏安以下。2.3配电线路根据配电变压器台数进行分段。市区配电网逐步发展为5台配电变压器(包括客户站)一个分段点,为降低投资,农村配电线路根据可靠性要求酌情减少分段点,但不宜大于10台配电变压器(包括客户站)一个分段点。2.410伏配电网的N-1原则2.4.110千伏中压配电线路任何一段检修或故障中断对负荷的供电时,配电网应具备转移非检修非故障段负荷的能力。2.4.2变电站10千伏配电出线断路器、开关柜检修或故障时,配电网应具备转移该线路全部负荷的能力。2.4.3变电站一台主变压器或一段10千伏母线检修或故障时,变电站或配电网应具备转移该部分负荷的能力。2.50.4千伏配电网2.5.1具备两台以上变压器、带有0.4千伏母联开关的配电站,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发生故障,在将故障侧0.4千伏负荷切换至非故障变压器时,非故障配电变压器不发生过负荷,或由低压电网转移部分负荷。2.5.20.4千伏电网故障时,电缆供电区,在隔离故障段后,电网应具有转移负荷的能力,经过环网恢复供电。架空供电区不设环网,应以适当的出线回路控制每路出线的供电面积。10千伏线路运行率(配电线路的运行率=线路最大负荷电流/线路最小元件额定电流)1.架空网根据其联络数量、线路分段状况,应考虑环网供电方式转移负荷的需要。架空为主的配电线路正常方式下的运行率取60—70%。2.电缆网正常方式下的运行率宜为50%。配电网的负荷1.重要负荷1.1重要负荷的定义:根据负荷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后造成的后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要负荷:1、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或大量产品报废者。4、政治上、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称为重要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亦应列为重要负荷考虑。1.2重要负荷的分类: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环境严重污染和将给政治、经济、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者为一类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在政治、经济上较大影响者为二类负荷。除以上两类以外的重要负荷统称为三类负荷。1.3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应有保安或备用应急电源。保安或应急电源原则上应与正常供电电源来自两个独立的电源。1.4保安应急电源由配电网提供时,其保安应急电源一般不采取专线供电方式。提供保安应急电源的配电线路必须为该电源留有足够的容量,任何条件下均不得占用。1.5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然需要保障供电的重要负荷以及通讯枢纽、矿井等不能片刻停电的负荷,应由客户自备保安应急电源,自备的保安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间应有可靠的连锁装置,防止向配电网反送电。1.6当负荷由两路及以上线路供电时,其二次各级电压网络不应并列运行。1.7三电源供电负荷的第三电源应为独立电源,为一类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提供应急电源。2.重要负荷电源的确定:一类负荷应由不少于由两个220千伏系统的变电站提供电源,二类负荷应由不同变电站提供电源,三类负荷允许由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提供电源。3.专用客户供电与接入系统3.1供电电压的确定:3.1.1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含100千伏安)的一般负荷以220/380伏电压供电。装接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小于3000千伏安的负荷以10千伏电压供电。3.1.2单电源客户装接容量大于3000千伏安(含3000千伏安);双电源、多电源客户一侧电源装接容量大于3000千伏安时,宜采用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3.210千伏专用客户的电源须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10千伏配网,前置环网设备应尽量靠近负荷,宜设置在客户的土建变电室或箱式变电站内,客户的前置环网装置与其专用设备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功能小室内,具有各自独立的进出通道。双电源或多电源客户,不同电源之间的前置环网装置之间必须具有防火间隔。3.3当公用环网配电站与客户的专用站置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可以视该公用环网配电站为该客户的前置环网装置。但每个公用环网配电站只能馈出一路出线供一个客户使用。3.4由架空网电缆接入的前置环网站,其进出线电缆宜不同路径且与该电源的架空主干线构成环网结构。3.5由电缆网接入的每座前置环网站进出线电缆宜由不同路径敷设。3.60.4千伏供电的负荷架空供电时由行线T接接入。电缆供电时由配电站、低压配电间或电缆分接箱接入。配电网供电方式与典型接线1.供电方式1.110千伏配电网由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以下简称变电站)的10千伏配电装置、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各类配电站、开闭站及其附属设施组成。中心市区及滨海地区、住宅区、繁华商业区、金融区逐步建设改造为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市区内的主干道路根据市政建设要求,逐步改造实现电缆供电,其他地区建设以架空线为主的配电网。1.2配电网应有大致明确的供电范围,环网间一般不宜交错重叠,除双(多)电源负荷外,现有的交错部分要在网络改造中逐步调整。1.310千伏配网应有较强的可发展性、运行灵活性,应结合地区发展规划制订配网建设规划。建设初期主干线路径和配电站站址宜根据地区负荷发展的规模一次性建成或预留,电网建设规划应列入地区综合性规划。1.410千伏电源尽量接近供电区负荷中心,配电站的接线应遵循公用站、专用站的特点、主接线简化、少占地、运行灵活、留有发展空间和便于检修和操作的原则。为缩短低压电网,在规划占地条件允许时,在居民负荷中心,可以采用小容量多布点的配电站,对农村配电网内的小容量的点负荷,允许采用单相配电变压器供电。2.配电网典型接线2.110千伏配电网2.1.1电缆主干单环网接线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10千伏母线引出的2条10千伏线路构成联络,形成单环网接线。作为今后配电网接线的主要发展模式。(见附图1)2.1.2电缆主干双环网接线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10千伏母线引出的4条10千伏线路,形成双环网接线,适用于高层住宅区、多电源用户集中区的配电网。(见附图2)2.1.3电缆重环网从配电的网架结构、设备技术参数、线路路径等方面考虑,在降低网络的初期投资的基础上,为取得适应负荷发展的实效性,对于一次性建设成建筑面积在4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允许在单环之间增加环间联络.形成电缆重环网结构.分布实施的过渡区域,当出现放射结构时,可允许以副环网过渡。(见附图3)2.1.4主干线为架空线路为主的配电网三分段两联络接线以10千伏架空线为主的配电线路,根据线路长度、负荷密度宜分为两到三段,每段宜有一个电源引入。(见附图4)架空线末端联络的环网接线2.1.5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10千伏母线引出的2条10千伏线路构成末端联络的架空线路主干单环网接线。根据线路长度、负荷密度适当分段。适用于线性负荷的农村电网(见附图5)2.1.6架空线路适当联络的环网接线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10千伏母线引出的2条10千伏线路适当位置联络的架空线路单环网接线。根据线路长度、负荷密度适当分段。适用于负荷密度较小的农村电网。2.1.7客户专用变压器接入配电网客户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0千伏安以上,其前置环网柜向负荷馈出间隔配置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当前置环网柜采用负荷开关时,客户进线端应采用断路器保护,设高压计量装置。客户专用变压器单台容量1250千伏安(含125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保护允许采用负荷开关加限流熔断器,设高压计量装置(客户采用组合式、预装式配电站(箱变)时可以采用低压计量装置)。对重要负荷及客户自行提出要求的亦可以采用断路器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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