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懂法守法ppt模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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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案说“法”,2020/1/31以案说“法”2•去年10月1日起,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14年,前后8次审议的法律,集中了当代中国人在民事立法上的最高智慧,高举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和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大旗,是民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跟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两个小插曲:○高票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2020/1/31以案说“法”3▲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物权——物之权,对物的权利。对物的什么权利,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权利。2020/1/31以案说“法”4▲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侧重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2020/1/31以案说“法”5▲二、物权法的功能•(1)调整物的归属,实行定纷止争。•(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实现物的充分利用,使其效用能得到最大发挥。2020/1/31以案说“法”6▲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1)登记生效制度(通俗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案例1: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位于镇江市恒美嘉园的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2020/1/31以案说“法”7(2)合同与登记区别制度(通俗解释:签了合同不登记,没用)▲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案例2:两年前,王先生一位好友要卖房,他与朋友协商,以13万元买下,随后王先生付给好友10万元后举家搬了进去,一住就是两年。这期间尚欠3万元余款未付。同时,王先生也没要求朋友办理过户登记。今年3月1日,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通知,称不愿卖房子,并将王先生两年前付的10万元退还给他。目前房价翻番,其朋友以30万元价格已把房屋卖给了别人。王先生对此房屋是否有权主张权利。2020/1/31以案说“法”8(3)预告登记制度(通俗解释:防止期房“一房多卖”)▲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案例3:周小姐于2007年6月在镇江一新楼盘买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后,开发商却迟迟未按合同的约定交房。后来,周小姐再次去交涉时发现,开发商已擅自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售楼小姐,而且合同已经备案。2020/1/31以案说“法”9▲四、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定•目前市民的住房,除极少数建在国家划拨土地上之外,基本都建在“出让土地”上。国家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那么住宅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怎么办?就此,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给出明确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关键词•房子不倒可一直住下去•是否收费暂时不作规定•非住宅不受“自动续期”保护2020/1/31以案说“法”10▲五、《物权法》关于“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的规定。☆案例4:去年9月21日,深圳蔡屋围“钉子户”蔡珠祥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协商解决。开发商与蔡家经过一年多漫长协商,达成一致。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的“天价”补偿,同意搬家。据知情人透露,补偿费用超过1500万,应在1700万左右。据了解,根据规划,蔡屋围地块将成为该市的金融中心。由于认为开发商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蔡珠祥一度拒绝搬迁。在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后,蔡以“深圳钉子户”身份,写《感谢信》表示,非常感谢国家法律逐步完善,也感谢深圳市政府、市人大重视。★关键词:•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征收土地须依法足额补偿2020/1/31以案说“法”11▲六、《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规定★关键词交到对方手中归对方所有☆[案例5]小王有一个漂亮的杯子。一天,好友小张来玩,小王拿出给小张欣赏,小张十分喜欢,向小王提出要买过来。小王口头答应了,以70元成交,尽管当时小张没付钱,但已把杯子带走。次日,小王反悔,跟小张提出取消交易,小张把杯子还给他。这时小张提出,杯子已经是我的了,谈不上“还”之说,你要这杯子就要付给我120元。由于小张当时没付70元钱,相抵后,小王掏出50元给小张,把杯子“买了”回来。2020/1/31以案说“法”12★关键词:第三人“善意取得”获保护☆[案例6]甲因要出游,从乙处借了一台摄像机。出游过程中,同团的游客丙对该摄像机表示浓厚的兴趣,于是丙提出,愿以不菲的价钱跟甲购买。甲没有告诉丙实情;摄像机不是自己的,而是借来的。随之,甲便把摄像机卖给了丙,并当场进行了交付。丙对此不知情,也没想到甲的摄像机是借来的,丙向甲付了钱,甲也把摄像机给了丙。乙后来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摄像机,但没有得到法律支持。2020/1/31以案说“法”13★关键词:“一车两卖”,保护登记者☆[案例7]3个月前,镇江市民张三急等钱用,决定将新买的私家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当天两人签订合同,李四一次性付清车款,从张三处拿到钥匙将车开走。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把车开走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是,他隐瞒了曾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又把同一辆车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五用张三所给的车钥匙,把车开走。李四发现该车“失窃”后当即报警,警察在王五处找到该车。李四、王五都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争执不下,对簿公堂,结果李四败诉。2020/1/31以案说“法”14★关键词:正当渠道“买赃”可获补偿☆[案例8]赵先生从该市一处有名的二手车市场上花80元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有一天,他因办事将车停在某单位楼下,碰巧被由此经过的市民陈女士看到。陈女士仔细端详了自行车后对赵先生说,这辆自行车正是她前段时间被盗走的那辆,要求赵先生立即归还。赵先生感到委屈,他说是自己从市场上买的,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报警。2020/1/31以案说“法”15▲七、《物权法》规定:露天停车位租金归业主•业主“共有”如何界定•法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2020/1/31以案说“法”16我省规定:“共有”收益业主得七成☆案例9:2006年10月20日,杭州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称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条例,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和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全部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专项维修基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2020/1/31以案说“法”17▲八、《物权法》规定“拾金”合理索费也算“不昧”☆[案例10]日前,南京市出租车司机周师傅在后座位上发现乘客遗失的钱包和手机,他立即通过该手机上的号码,联系上失主的朋友。为了不耽误失主赶火车,周师傅主动提出将钱包和手机给失主送过去,对方同意了。周师傅赶到火车站,将钱包和手机还给了失主,前后花掉1个小时。失主非常感激,主动拿出250元感谢周师傅。一番客气后,周师傅下150元。2020/1/31以案说“法”18▲八、《物权法》规定“拾金”合理索费也算“不昧”☆[案例11]市民刘先生在电影院丢失了一个贵重钱包,被何女士捡到了。刘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一周之内送还者酬谢5000元”。何女士看到启事后跟刘先生取得联系,约定还包地点。可当何女士把包还给刘先生时,刘先生反悔,不愿向何女士支付悬赏的5000元,只愿给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最终刘先生被判向何女士支付5000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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