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点: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焦点1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焦点2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焦点3伤害•致1人以上重伤可认定污染环境罪•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焦点4监管•财产损失超30万追责环保官员•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焦点5执法•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将从重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有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或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例一:标新化工公司投放危险物质罪•案情简介: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例二: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8年间,该公司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裁判结果:云南省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锦业公司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常见违法行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3、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类•4、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条: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罚则: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条: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罚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一•某单位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生产,有3条喷涂生产线(含12支喷枪),其中2条喷涂生产线(含8支喷枪)正常投入生产,1条喷涂生产线(含4支喷枪)已停用。2条喷涂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自建的水帘柜处理后排放,尚未委托有环保工程资质的公司设计处理废气治理设施,该单位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我局责令其停止使用3条喷涂生产线(含12支喷枪)、并对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