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病人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济钢总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具体如下: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包括: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二)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事件;(三)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四)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五)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一)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七)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八)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损失的事件;(九)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或隐患。(六)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一)警告事件(二)不良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三)未造成后果事件(四)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三、接收报告单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表统一上报至医务科,由医务科初步审核后及时转发相应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处理(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护理部(三)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转发院感办三、接收报告单位(六)设施安全(不良)事件转发后勤部(七)服务不良事件转客户服务部(八)行风不良事件转院务部(四)药品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药剂科(五)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设备科四、上报流程(一).上报形式1、书面报告3、紧急电话报告发生安全(不良)事件后48h(药品不良反应等事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内,当事人或其他发现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医务科。2、网络直报四、上报流程(一).上报形式3、紧急电话报告可利用我院OA办公系统进行网络直报。2、网络直报1、书面报告四、上报流程(一).上报形式3、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在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2、网络直报1、书面报告四、上报流程(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同时采取适宜的形式上报医务科。。四、上报流程(三).医务科初步审核后根据不良事件主要责任情况转发给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登记备案,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落实,消除隐患。必要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四、上报流程(四).如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医务科将不良事件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协调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必要时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一)自愿性(二)保密性•在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三)非处罚性六、监管与奖惩医院鼓励职工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主动报告一例奖励20元;通过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阻止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者奖励200~500元。每年年初由医务科对上一年度报告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汇总,提交医院研究后一次性奖励。1隐瞒不报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0元的处罚;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本院医疗纠纷处罚规定进行处罚。2六、监管与奖惩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科室应及时总结,提出科室质量与安全改进措施。3职能部门应对科室上报安全(不良)事件及时给予调查及核实,给出改进意见,每季度进行汇总,并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针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安全(不良)事件,每半年召开一次评估总结会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4每年由医院医疗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对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突出个人和集体提出奖励建议,在年度安全医疗大会上进行表彰。5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院发[2011]12号文废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2012年工作思路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第八条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第十条重大、特大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十一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章.事件调查处理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第十六条有关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五章.附则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