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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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在之后的岁月里,尽管也有些轻刑的例子,例如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统治下,就有大约7.2万人被处死。再来看中国,死刑差不多与中国人的历史等长,“死刑正式的起始,应该是从夏商周开始。”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有很多宽刑,轻刑的例子,但是从总体来看,死刑依然是我国延续千年的主要刑罚,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从古今中外来的历史来看,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来看,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文化渊源,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也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并且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他在文章中写道,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并且,不断有国家加入这一阵营。而在未能废除死刑的国家里,也大多实行少杀慎杀的原则,不断地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虽然在整个20世纪,全球的废除死刑运动曾经出现过一些倒退和反复。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作为世界大国之一的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将何去何从,是跟随潮流尽快废除,还是顺延历史继续保留?首先,了解一下双方的主要观点,并论证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支持废除死刑者的主要观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认为死刑还有其存在意义者的主要观点: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正如上述罗列的各类观点,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点很多,经过归纳,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公众更认同生命权,还是“以命换命”。2、国家以法律名义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是否合理。3、死刑的目的能否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4、死刑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地运用。5、死刑的代价和成本。就第一点来说,死刑的存废属于立法问题。但由于其特殊性,死刑的废除从来不是几个“有胆色的政治家”或“有远见的法学家”就能促成的。历史上,法国从极少使用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却曾由于民众情感和态度的反复,历时长达29年,才最终在1981年正式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民意基础的形成过程总是漫长而多变的。而由于人类的司法制度几乎无法完全避免错漏和冤屈,民意基础很大程度取决于公众对各种价值如何取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个人权利越来越被重视,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基础越来越被认同。此外,在很多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轻刑化的人道主义等理念渐渐得到传播。这两点也逐渐构成了反对死刑的核心理念。就中国来看,主要是一些调查数据: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死刑存废问题民意调查,其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03年,对1.6万名网民的调查显示,超过83%的人反对废除死刑,只有不到16%的人赞同这一改革。2008年4月新浪网进行的一项“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调查中,则有67.2%的网民选择反对,11.1%的支持废除死刑,其余21.8%的网民认为“目前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不再适用死刑的,应有真正的终身监禁替代刑罚”。在2008年完成的“中国死刑改革问题研究”调查中,公众支持死刑、反对死刑、说不清楚的比例分别是:57.8%、14%和28.2%。虽然这些调查的方式和对象都存在不同,可至少从表面上说明两个问题:支持死刑的中国人在不断减少,有更多的人开始思考死刑的价值。再来看第二点,国家执行死刑,是否合理。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以人权作为其政策根据和合法性依据。法国。英国,葡萄牙,西班牙,都相继废除死刑,而他们的众多理由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一点:死刑的存在,与他们的宪法精神相违背。在我国,自1940年,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就提出少杀,慎杀,应以团结为主,他认为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在建国后毛泽东主张延续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一直到现在少杀,慎杀,依然我国死刑的原则。第三点中对于死刑是否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就刑罚的目的而言,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应当与刑罚的目的一致,只不过死刑的目的强调的是要遏制严重暴力犯罪。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研究能充分证明,死刑的存在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在美国,一些人反对死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死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即便是这个议题,也有人从“技术”出发,质疑它的“威慑能力”。于是,曾经有项向全国警长的调查,结果在300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67%的警长不认为“死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杀案”,82%的警长不相信谋杀者在杀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一些人反对死刑,是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采访死刑犯之后,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副死了“一了百了”的样子。由于美国死囚犯的漫长上诉过程,有很多人在等待的10年当中,表现出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的样子,对这样的囚徒,对照他们以前血腥残酷的罪行,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在我国。从1983年实行“严打”以来的实践验证,十多年来不断增设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数量大幅度增加,并没有起到“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越强烈”的效果,对于遏制严重犯罪更没有出现“同刑罚的严厉性呈正比例关系”的效果。所以,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越少。第四点,死刑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地运用。国内外的各类案件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冤案错案,如果这是非死刑的案子,也许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挽回。二者如果是死刑,将永远也无法挽回。第五点,就是死刑的代价和成本。在美国,死囚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囚要经历将近10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死囚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在中国,死刑的成本会低一些,但请注意,对于死刑的执行对象来说,一个成人,社会至少对其培养了18年,这18年在他身上所花费的社会资源将随着死刑的执行,而全部付之东流,而对于有期徒刑来说,至少罪犯本身还可以通过狱中的劳动,回报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说,成本会更低些。从对这几个焦点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废除死刑是更加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但我们仅仅论证了废除死刑的正确性,而在现阶段的中国,这是否可行?废除死刑,是需要一定的土壤的,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而其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两个重要前提。犯罪学家曼纽尔·艾斯纳尔的一项统计显示,欧洲在近7个世纪以来,每10万人中发生刑事杀人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换句话说,有了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犯罪率。而许多非洲国家至今依然保留死刑,除了民俗和文化影响外,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较弱的警力和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也有关系。不论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还是废除死刑导致的社会成本来看,安稳的社会环境是废除酷刑和死刑的社会基础。现阶段的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死刑,既是历史的遗留,也是现实的考量。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总量高,一直有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压力,所以,要一步到位废除死刑是做不到的。对于这种现状,我国应在少杀,慎杀原则的基础上,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i,严格死刑适用的程序,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实现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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