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国家税务总局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已经是我国商业的重要一块。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同比增长24.7%;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而同年美国网络零售额仅2620亿美元,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随着电商的日益发达,一些传统实体商家经常四处喊话,说不公平竞争等。乍一看这似乎有理。卖同样的商品,网店税负轻、价格低,实体店税负重、价格高,的确是不公平竞争。不过仔细想一下,这不过是传统商家的利益本位主义。因为从社会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平台是很低的,商业资本很容易从线下流到线上,反过来却很难。谁若觉得电商的钱好挣,都可以加入进去。故而,对电子商务是否应当征税,不应当过多考虑传统商家的得失,而应当从整个商贸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的角度来思考。竞争法保护的重点是竞争,而非特定竞争者。税法讲究税收中性原则,也不需要考虑是否要保护特定经营者,无论是过去处于劣势的电商,还是现在声称处于劣势的传统商家。同样,税收只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税收立法并不应当以增加税收收入为尺度,而应当考察对社会各方主体的影响。总体来看,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日趋成熟,综合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当当、亚马逊、易迅等已经蔚为大观。在不同的商品类别如机票、酒店、古籍、药品等也有不同的行业领先电商网站。一些大型商家还有直营的电子购物平台。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交易方式种类繁多,并越来越普及。无论从行业客观现状还是客户消费习惯看,都可以说电商已经有了极强的生命力,不会因为征税成本太高、价格上涨而遭受重大打击。因为电商还有着其他不可替代的优势,如信息的全面展示(包括建立在大数据上的客户评价积累)、横向比较的便利性、送货上门的便捷性、充分挖掘非主流市场需求的“长尾”机制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电商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小微商家甚至“个体户”。它们理应得到保护,就像在传统工商业中的小微企业一样。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均表明,小微企业能够促进就业和满足民生需求。而互联网尤其赋予了小微企业寻找商业渠道的机会。但由于资金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很多小微企业还是生存在盈利线上方不远处,对价格也格外敏感。在今天,我们不需要把电子商务当新产业来呵护,但对小微企业的关怀却值得反复强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征税成本问题。小微企业税负低的另一重理由是对征税成本的考虑。小微企业分布散、账簿简陋、营业量和利润量都很低。如诸多淘宝卖家,对之展开税务登记和进行征税,恐怕得不偿失。对诸多进驻电子商城的品牌旗舰店进行征税并无太多争议,但对小商家们还是应当区别对待。缪因知: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来源:《法制晚报》;编选:)cvhfdge365医疗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