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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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一、理念更新和转变●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课程论文:对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认识——以苏州为例要求:1、有自己的观点,言简意明。2、不多于3页A4纸(一般不超过3,000字),其中实例描述不超过500字。3、1月7日前交。1.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责任•遵守城乡规划是全社会的义务•城乡规划是政府职能、也是全社会遵守的契约技术文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象美观公共政策利益公平和谐发展公众监督1.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公众权的保护法律思想基础国家本位或行政权力本位公众本位规划公示和公布•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四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违反公开要求的惩处•第六十条镇……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1.3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利益•统筹城乡保护截至目前,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相继出台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城乡分割封闭发展城乡一体同质发展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产业特色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发育生态和人文特点景观特征统筹城乡利益–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1.4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1.5政府的责任和权力制约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编制规划•组织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依法赔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法补偿:修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二、城乡规划制定体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2.1城乡规划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批复城市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院/省政府公示程序公众意见规划纲要/草案规划成果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人大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公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一级政府备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2.2城乡规划的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实施情况总结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专题报告同意规划修编不得修编规划进入规划编制程序上位规划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涉及不具备不涉及具备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组织论证必要性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控规方案修改总体规划进入总规修改程序同意修改进入审批程序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批后公布三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2.3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专业规划城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机制–细化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和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划对竣工验收的管理–强化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赋予强制执行权3.1政府领导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程序编制规划•违规委托编制规划–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1.1规划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发现违法建设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法许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3.1.2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管理)–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土地管理、规划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3.1.3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无资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取得资质后实际条件不再具备–有资质但超越等级•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1.4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城镇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违法临时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3.2强制执行权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4.1基本原则–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约发展、保护特色四、我国城乡规划实施机制4.2空间资源管制–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4.3建设项目选址–第三十六条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划拨用地•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出让用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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