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犯罪的概述刑事法律制度1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一)犯罪的概述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犯罪犯罪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刑事法律制度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什么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客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犯罪客体造成什么危害刑事法律制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犯罪主体刑事法律制度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犯罪主体刑事法律制度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犯罪主体刑事法律制度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刑事法律制度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的过错(2)犯罪主观方面刑事法律制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希望、积极追求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任其自然、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犯罪的故意刑事法律制度法律资讯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买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评析】耿金平明知“蛋白粉”不能食用,仍添加到900余吨原奶中,属故意犯罪。(2012-2-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解析】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不选。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其缺乏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不选。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欠缺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C项不选。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故意犯罪,D项当选。法律资讯被告人陈某有一天将一包注入灭鼠药的麦片放在租住宿舍的桌子上忘了拿走。后同住的三位同校学生将此包有毒麦片冲泡食用,导致一人中毒死亡,两人重度中毒。【评析】陈某存在对有毒麦片管理不当,构成因疏忽大意过失犯罪。(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案情:被告人田某,25岁。田某在两个月内分别在两个县内作案多起,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线杆和电线,使当地的电话通信中断两天。此外,田某还盗窃了本县仓库内的电话线两捆。评析:此案中,田某盗窃的犯罪对象存在共同之处,都是电话线。但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后者盗窃仓库内的电话线,侵犯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刑事法律制度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被告人薛某酒后因家庭琐事打骂其妻聂某,聂某不堪忍受跑离家中,薛某又追至周家打骂其妻。后回到家中,薛某仍打骂其妻。聂某无法忍受,于是在自家院内服“敌敌畏”农药自杀。后被人发现告知在家中的薛某,薛某说:“我不管。”当他人将聂某送往医院时,薛某仍躺在床上无动于衷。聂某因救治延误死亡。问:薛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评析】聂某服毒自杀的行为,是薛某打骂其妻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丈夫的薛某更应当救助聂某。薛某有义务救助且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不作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2013-2-5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BD。船工甲发现乙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导致其溺亡的这一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A选项错误。甲并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的作为义务,故不成立受贿罪共犯。因此,B选项正确。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负有救助的义务,属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乙虽不负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其劝阻甲救助幼童致幼童溺亡的行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此,C错误。甲将弃婴抱回家中抚养的行为使其对婴儿负有照顾的义务,属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将婴儿放在菜市场门口致其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正确。【思考题】2002年2月18日晚,18岁的戴某在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的一个舞厅内碰到了年仅16岁的王某,这位少年因为被父母责骂,从家里出走后正在舞厅内闲逛。此时,几个小青年为小事打骂了王某,在一边的戴某便出面帮了王某。他这一“义举”使王某充满了感激之情,并当场表示要跟他去“闯江湖”。两个人出了舞厅后来到锦屏街道长春路上的游戏室,戴某指着正在玩游戏的杨某,要王某去抢杨某的钱,但17岁的杨某个头明显比王某高出一大截,王某不敢上前。戴某便为其打气,要他尽管动手,说实在不行可以动刀子。于是,王某上前威胁殴打杨某,并用刀将杨某的臀部刺伤,戴某随后也上来帮助殴打杨某,杨某在这两人的威胁下屈服,戴某和王某共同获得一元钱。在用刀刺杨某时,王某自己的手也被划伤,他用从杨某那里得来的一元钱买了一片创口贴。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就本案分析构成该罪的四个主客观方面要件。2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事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刑事法律制度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D2012-2-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的行为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扭送行为,扭送行为属正当行为,但是其对“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扭送行为亦有实行限度问题)。甲不成立正当防卫,A项不选。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犯罪既遂的出现并不表明危害行为的结束,因此,乙是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机会的,但是其并没有实际对齐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后者“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侧翻,也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当选。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由于不存在不法侵害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C项不选。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同样不存在不法侵害人,D项不选。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排除犯罪的事由-紧急避险刑事法律制度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A.过失重伤罪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意外事件B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刚好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李某前几天听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种多样,见此情形,误认为保安是盗贼,一边喊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深信不疑,不但不放手,反而抓得更紧,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果刀刺中保安的心脏,抢救无效死亡。问: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为什么?综合案例此案中,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李某对该保安行为有所误解才导致最后将保安杀死,但保安只是将李某抓住,保安并没有对李某实施其他不法侵害,但是,李某却拿水果刀刺中保安,所以构成故意杀人。此案不算正当防卫,因为,保安并没有对李某造成人身伤害,而李某在拿水果刀刺保安时就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要件。3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刑事法律制度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法律制度行为人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特征赵某、李某在福州打工,2009年春节前因回家无钱而萌生抢劫念头。一日晚上11点左右,两人携带事先买好的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搭乘孙某的出租车,谎称有紧急业务去某市。赵某在车上用方言对李某说:“等一会连车一起搞了,开回家去。”李某说:“好主意。”孙某虽然听不懂两人的谈话,但觉得两人不像是跑业务的,遂产生怀疑。车行至福建市郊检查站时,适逢公安部门在此设点检查春运车辆。孙某即将出租车迅速靠近检查点求援,经盘查两人交代了上述事实。问:赵某和李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评析赵某和李某的行为属犯罪预备,他们准备了作案工具,但尚未着手实施任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抢劫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