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可归因性【案例】温布尔登号案(theWimbledonCase,常设国际法院)“温布尔登号”是一艘租给法国公司使用的英国籍船舶。1921年3月,法国公司用该船替波兰政府向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火,请求穿过德国的基尔运河。当时波兰与俄国处于战争状态。根据《凡尔赛和约》的相关规定,德国有义务让该船通过基尔运河。但德国运河交通总监却拒绝让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理由是德国议会于1920年7月25日和30日颁布了有关俄波战争的《德国中立法》,禁止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如果准许“温布尔登号”通过基尔运河,将会违反上述中立法令。法国驻德国大使要求德国政府撤销该总监作出的上述决定,理由是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应当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德国政府表示,《凡尔赛和约》的规定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基尔运河的适用。由于未能将军火按时运到目的地,法国公司承受了经济损失。法、英、意、日四国于1923年1月向常设国际法院起诉德国,认为德国违反了《凡尔赛和约》规定的有关国际义务。5月,波兰也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得到常设国际法院的准许。问题:德国政府以国内法为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GrandCase,国际法院)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1984年,美国亚利桑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德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法院的责任?【案例】尤曼斯案(美国/墨西哥)1926年,因墨西哥国内发生骚乱,由墨西哥10名士兵组成的支队在1名军官的率领下,奉命前往安岗谷矿山保护被骚乱威胁的美国人的安全。但墨西哥士兵不仅未对美国人提供保护,反而将美国人尤曼斯击毙,并杀害了另外两名美国人。事后美、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案例】凯尔案(CaireCase,法国/墨西哥)在墨西哥国内骚乱中,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在遭到凯尔拒绝后,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中予以枪杀。事后法、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问题:墨西哥军人在上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是否导致其国家承担责任?【案例】诺伊斯案朱安迪斯村为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市近郊的一个村落,只有很少居民。1927年6月19日,巴拿马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举行集会,事先知悉的巴拿马市当局并没有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但当获悉聚集在朱安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时,巴拿马市当局派出了增援警察。当日下午,美国公民诺伊斯在巴拿马境内开车穿过朱安迪斯村返回巴拿马市。由于交通被阻塞,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突然聚集的人群打碎了车窗,对诺伊斯进行攻击。当时驻朱安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为汽车让出通道,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后,警官跳上车的踏脚板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去。但诺伊斯在离开朱安迪斯村后不远,又一次遭到了攻击,被迫使把车驶离公路并掉进了沟渠。此后,诺伊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警察救起。事后巴拿马市当局未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致使本国公民诺伊斯遭到巴拿马国民攻击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问题:巴拿马当局是否已尽到对诺伊斯的保护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雪弗洛案1930年,法国驻波斯领事因故请英国的领事代行法国领事职务。但由于英国领事的疏忽,旅居波斯的法国人雪弗洛在被怀疑为间谍而被捕后,家中的财物、书籍和文件丢失。事后法国政府要求英国为英国领事的疏忽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雪弗洛的损失应归责于哪国?【案例】阿道夫·艾茨曼案(AdoifEichmannCase)阿道夫·艾茨曼是德国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参与在德国、奥地利和波兰大肆杀害犹太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5月10日,阿道夫·艾茨曼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被一伙以色列人逮捕,并被空运回以色列。事发后,阿根廷在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上指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本国主权。如果这种事情继续发生,势必导致国际摩擦,甚至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安理会讨论这一事件时,以色列外交部长梅厄并不否认阿根廷的指控,将逮捕艾茨曼的以色列人称为“志愿团体”。问题:以色列是否应就此事件承担责任?【案例】阿克毛案2007年9月12日凌晨,英国人阿克毛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公斤海洛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当场查获。英国驻华使馆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英方的要求被予以拒绝。在此之后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英国政府先后十次和中国就此案交涉,希望阿克毛能够被赦免。[新闻]中国处决日本毒贩日首相表示遗憾环球网记者报道:日本的各大媒体6日早间纷纷报道日本毒贩赤野光信已于6日早间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监狱被执行死刑。日本首相对此表示称“遗憾”。据日本《产经新闻》6日报道称,日本公民赤野光信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6日早间,日本驻中国大连的领事馆收到了中国方面的通知,通知称中国有关方面已经于北京时间6日早9点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对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产经新闻》称中方很有可能是采取了药物注射的执行办法。与此同时,赤野光信的家人在5日与其最后一次会面。《产经新闻》还称,除了赤野光信以外,还有3名贩毒的日本人也即将被处死。分别是武田辉夫、鹈饲博德和森胜男。这3名死刑犯将会在8日被执行死刑。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首先官邸前就此事表达看法说:“(处决一事)可以说是司法制度的不同,在日本方面看来,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但是,也有一些为难和无奈的地方。”问题:如何看待英国政府的交涉与日本首相的“遗憾”?。(一)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1、立法机关的不法行为2、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3、司法机关的不法行为拒绝司法(refusalofjurisdiction):拒绝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明显司法不公、不按法律程序拖延或简单处理、拒绝执行判决4、军队的不法行为5、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不法行为6、外交代表的不法行为(二)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或个人的不法行为(三)越权机关的不法行为“凯尔案”求偿委员会裁决:两名军官即使是越权行事,即使违背了其上级的命令,仍然导致墨西哥的国家责任,因为他们是在军官身份的掩护下行事且利用了这种军官的身份。“所有政府均应对其代理人的所有以其公职身份而实施的行为负责,否则就可能是纵容这些代理人滥用权力,因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证明代理人是否按国家的指示行事。”(四)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者的不法行为《关于国际责任的条文草案》第9条:“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的行为。”归责条件:1、该行为是有效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行为;2、该行为是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采取;3、在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行使。(五)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不法行为构成要件:1、所交机关具有所属国国家机关地位;2、行为由他国支配;3、受支配所为属于行使支配国的公权力性质。1976年3月21日,澳大利亚、瑙鲁签订《关于瑙鲁最高法院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的协议》第1条:“除了第2条之外,对瑙鲁最高法院就下列案件的裁决可以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一)瑙鲁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的案件:1.刑事案件:被定罪的人对定罪或量刑不满提起的上诉;2.民事案件:对任何终审判决、裁定或命令提起的上诉……。”国际组织派出机构的责任认定:1950年朝鲜战争“联合国军”;1999年北约轰炸中国驻南大使馆事件(六)据以成立新国家或新政府之前的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1、叛乱或革命起义短期内被平息——应被视为一般私人行为而不能归责于国家;2、叛乱或革命起义被国际社会承认为交战团体——已具备一定国际人格,同样不能归责于国家;3、叛乱团体或革命起义最终成为新政府或组成新国家——应视为国家行为。(七)非代表国家行事者的行为1、原则上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2、若国家既未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尽应有注意,又未在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对行为人予以审判和惩罚,或行为是在国家纵容、唆使下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势。”(八)经一国确认并当做其本身行为的行为国际法院“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判决:“阿亚托拉·霍梅尼宣布的保持占领使馆,并扣留其驻守人员作为人质,以便向美国政府施压的政策得到了伊朗其他权力机关的遵守,并获得其在各种场合所作的声明的一再支持。这一政策的结果从根本上改变了因占领使馆和扣押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人质所造成的形势的法律性质。阿亚托拉.霍梅尼和伊朗其他机关对这一事件的赞同和继续维持的决定,将持续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转化为国家行为。”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11条:“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家承认和当做其本身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仍视为该国的行为。”(九)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1、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施行国际不法行为,援助/协助国及接受援助/协助国皆应承担国际责任。2、一国受制于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施行国际不法行为,支配国及行为国皆应承担国际责任。3、一国受他国胁迫施行国际不法行为,由胁迫国承担国际责任。适用例外:受胁迫国行为超出胁迫国要求的范围,或者对胁迫能抵抗而不加抵抗,或者事实上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二、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案例】彩虹勇士号案(RainbowWarriorCase,新西兰诉法国)1985年7月10日,绿色和平组织所属船只“彩虹勇士号”为抗议即将进行的核试验,在赶赴南太平洋穆鲁罗瓦岛的法国核试验基地途中停泊于新西兰北部最大的港口奥克兰。深夜零点时分,“彩虹勇士号”发生爆炸并沉入海底。新西兰政府依本国总理要求组成了特别行动小组,经调查认定两名法国特工参与了此次爆炸行动,但被法国政府否认。9月17日,法国国内反对派所主办《世界报》发表头条新闻,列出证据表明“彩虹勇士号”被炸案是由国防部长埃尔尼和三军总参谋长拉卡兹下令,法国海外安全总局特工人员所为。1985年9月22日,法国总理法比尤斯在总理府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公开承认了此案的真相,宣布国防部长埃尔尼辞职。次日,法比尤斯通过法国驻新西兰大使向朗伊总理表示口头道歉。1986年9月,法、新两国经过多次商议协议:法国总统正式向绿色和平组织致歉,并赔偿损失700万美元;新西兰把两名法国特工押送到法属豪岛隔离3年,除非经过两国同意,两人不得离开豪岛。1987年,法国政府以健康医疗为由先后将两人接回法国。新西兰认为法国政府行为违反了两国协定,两国经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裁决。问题:本案涉及到哪些国际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一)停止不法行为即刻性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击落或击沉外国航空器或船舶的行为、杀害外国外交官或国民的行为、抢掠外国人财产的行为持续性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非法占领外国领土、在外国领土非法驻军、对外国港口的非法封锁(二)限制主权(三)恢复原状(四)赔偿(repa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