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06]571号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决定在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为此,特制定《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准煤以上,共1008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对后确定。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实效。请将《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同时请各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千家企业于4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孙世友李维国电话:6859601068535647传真:68535702附件:一、《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二、千家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七日主题词:企业节能实施方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