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21世纪高等院校财政学专业教材新系杨志勇编著谚语:“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2.1税收的形式特征2.1.1强制性2.1.2固定性2.1.3无偿性专栏2—1税收的起源:一种思想试验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M.Olson,1932—1998)在讨论国家的起源时,提出了一种有意思的税收起源观。他假定:国家出现之前,兵荒马乱,土匪横行,而土匪又分为两种,一是“流寇”,二是“坐寇”。“流寇”到处抢掠,流窜犯案。“坐寇”在固定区域内活动。“流寇”到处奔走,累了,就会变成“坐寇”。“坐寇”不能无限度地掠夺财产,因为过度掠夺的结果,很可能是未来再也抢不到财物了。经过缓慢的演变,“坐寇”开始理性地思考如何从势力范围内获得财物。渐渐的,“坐寇”给势力所及的范围内居民提供安全和其他保护措施,而居民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给“坐寇”进贡。最后,“坐寇”变成了国家,居民的捐献就成了税收。2.1税收的形式特征2.1.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政府)的征税活动是以国家的法律、法令为依据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1税收的形式特征2.1.1强制性强制性是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这一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产品在其提供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的行为。专栏2—2“搭便车”的起源“搭便车(freeriding)”问题据说起源于早期的美国西部。当时,西部盗马贼横行,牧主们自发出钱组织骑队巡逻,盗马贼就失业了。于是,部分牧主开始不愿意出钱养骑队。接着,更多的人不愿意出钱,骑队只好解散,结果盗马贼又回来了。在英文中,“rider”既可以作“骑士”解,也可以解释为“搭车”。部分牧主不愿意出钱的行为,是想要享受免费的骑士服务(freeriders),这就是“freeriding”行为。该行为实则是坐享其成的心理作祟。“搭便车”、“免费搭车”、“揩油”、“白搭车”等字样,就是形容这种坐享其成的心理和行为。后来,人们就用“搭便车”问题来概括人人都不想出钱,而又要享受公共产品的好处,结果导致公共产品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出来的现象。2.1税收的形式特征2.1.2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政府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税收制度,规定了各项税制要素,并按这些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专栏2—3中国现有税种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增值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它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它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它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专栏2—3中国现有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它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它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上海市和重庆市开始试点对个人自有房产课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它是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专栏2—3中国现有税种车船税。它是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契税。它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烟叶税。它是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它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船舶吨税。它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该税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专栏2—4英国对征税权的限制及其影响英国议会的产生与议会制度的建立同样与《大宪章》(1215年)密不可分。《大宪章》为议会拥有征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议会的参政议政及决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英国有一个古老的传统,即“国王靠自己生活”。按照这一传统,管理国家被视为国王个人的事情,所需经费应由国王自己来承担,除非发生对外战争,一般不得向臣民征税。平时王室和政府的财政开支全靠国王自己的经济收入来解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国王征税的权力受到了议会的制约。这个传统以后一直延续下来,并为其他国家所采用。有意思的是,美国的独立战争,理论依据就是“无代表不纳税”的英国自由传统。当时的美国人认为,殖民地在帝国议会中并无代表,故绝对不应纳税。在中国,国家的征税权与英国不同,人们通常觉得交纳“皇粮国税”乃天经地义,只是后来受到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这种征税权观念才开始发生变化。2.1税收的形式特征2.1.3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归国家自主支配和使用,国家并不承担任何必须将税款等额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的义务。2.2税制要素2.2.1纳税人所谓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即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它与纳税人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2税制要素2.2.2征税对象所谓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它是指对什么事物和什么活动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计税依据一是计税金额。这是采用从价计征方法时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如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等。二是计税数量。这是采用从量计征方法时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如原油的资源税是按原油的实际产量以吨定额计税的。此时以适用税率乘以计税数量,就可以得出应纳税额。税基首先是税基本身的选择其次是税基大小的选择2.2税制要素2.2.3税率所谓税率,即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2.2税制要素2.2.3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2.2税制要素2.2.3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的一种税率制度。它是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2.2税制要素2.2.3税率累进税率是指税率随着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的一种税率制度。它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一是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税收的某一个等级档次时,对征税对象全部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二是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征。此时一定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由各个等级计算出的税额加总而得。2.2税制要素2.2税制要素图2—1比例税率2.2税制要素图2—2累进税率2.2税制要素2.2.4纳税环节所谓纳税环节,一般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2.2税制要素2.2.5纳税期限所谓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2.2税制要素2.2.6减税、免税所谓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所谓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所谓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2.2税制要素2.2.6减税、免税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免征额。所谓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专栏2—5滥用误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个标准实际上属于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不少媒体和所谓专业人士将之误认为是起征点。以讹传讹,贻害无穷。如果费用减除标准3000元/月是起征点的话,那么在3000元/月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与免征额没什么区别。例如,2800元/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3100元/月就大不一样了。属于免征额,只对3100元扣除3000元后的余额1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起征点,就要对31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起征点所对应的税负要比免征额重得多。专栏2—5滥用误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有人认为,既然已经误用了,那就将就着用吧,语言不就是约定俗成的吗?问题是,起征点在税法上有专门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年)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混用起征点和免征额势必导致混乱。因此,还是严格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为好。2.2税制要素2.2.7违章处理所谓违章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形式特征的体现。2.2税制要素2.2.8纳税地点所谓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2.3税收分类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与行为税类等。2.3税收分类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与行为税类等。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2.3税收分类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所谓流转税类,一般是指对商品的流转额和非商品的营业额所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2.3税收分类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所谓所得税类,一般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3税收分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