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府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经批准,本次征收开县铁桥镇铁桥村1社(原铁桥村2社)集体农用地(耕地)0.3428公顷。经调查核实,你社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共计199.68亩(耕地79.191亩、园地35.5995亩、林地17.2005亩),扣减已征地土地面积5.142亩(耕地5.142亩),现有土地面积194.538亩(耕地74.05亩)。你社在籍农业人口169人,人均耕地0.6795亩。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经核对你社拟农转非人员8人。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6.6846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5.3477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1.3369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2.6万元/人,你社拟农转非人员8人,安置补助费为20.8万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开县统征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各年龄段参加保险年限及缴纳参保费用情况见2附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农转非人员名单,拟参保人员名及各年龄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及缴纳参保费用另行公告。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元/人.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发100元)。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四、住房安置本次土地征收工作,不涉及住房安置。五、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1、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开县府发〔2008〕28号文件执行(附:房屋及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2、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部门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开县府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900元/亩予以补偿。六、拆迁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拆迁。七、交地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八、监督检查在实施征地工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附着物调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