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宪行2班王勇一、行政行为的撤销•1、行政行为撤销与行政行为无效的比较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原因重大且明显的瑕疵一般的瑕疵效力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确认主体任何人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争讼时效无时效限制有时效的限制•2、撤销的主体、程序和期限•撤销主体:权力机关、上级行政主体、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问题:权力机关能否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序和期限:依职权撤销的程序和时限限制•3、行政行为撤销的类型•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以自由为原则,对各种利益综合衡量•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信赖保护原则和撤销补偿制度•混合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双效行政行为案例•1956年西柏林的市政委员向一个寡妇做出保证,如果她从民主德国迁到西柏林,她将可以获得一定的福利补助,随后该寡妇迁到了西柏林。她迁到西柏林后,该委员立即做出安排,为她提供了补助。然而后来事实证明,她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因而没有资格获得补助。该市政委员随即决定,停止对她发放补助并要求其退还已领取的补助。该寡妇不服提起诉讼,柏林的高级行政法院判决该寡妇胜诉。•该法院认为,在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律安定原则之间存在着冲突:授予补助的决定明显违法;然而私人信赖这种决定的有效性也是合乎情理的。因而,这两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自然的优于另一方。决定依法行政原则所保障的公益是否优于保护私人对行政行为有效性的信赖,必须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衡量。只有在答案是肯定的时候,才允许撤销非法行政行为。•德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撤销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应用。•4、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销决定是行政行为•补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5、立法建议•明确行政行为撤销的主体•统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具体规定职权撤销的程序和期限二、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的废止与行政行为撤销的比较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撤销原因不同合法的行政行为不适应新情况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目的不同适应新情况纠正错误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2、废止的理论基础•情势变更原则•公共利益原则•3、废止的主体、程序和期限•主体:原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程序:平行程序规则•期限:负担性行政行为的废止没有期限限制;授益行政行为需要加以限制。•4、废止的类型•负担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废止的理由•单行法律明确规定准许废止•行政行为依法附带了废止保留•关系人不履行作为废止条件的义务•情势变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复效行政行为的废止•5、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向后失去效力•废止是行政行为•补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6、立法建议•将行政行为废止确立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完善行政行为废止的规定•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废止的司法审查三、行政行为的变更•1、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种: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本身合法,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变更。•2、变更的主体、内容、原则•主体:行政机关和法院•内容:内容、规范依据和形式•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十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职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9条第(九)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返回•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款规定,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无论系授益或负担的处分应于行政机关知悉得撤销的理由之日起1年内为之。•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05条规定,在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知有撤销权起2年内,或自处分时起5年内,方得行使撤销权。返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