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范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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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三、审批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4、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6、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7、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四、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南宁市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二)南宁市市区范围除前款所列医疗机构外,还包括一级综合医院以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南宁市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市教育局管辖学校、特殊机构(如看守所、监狱)等内设医务室。(三)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五、申请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仅须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3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6.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7.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8.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等);9.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10.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1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六、办结时限41.法定办结时限:30日。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八、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78、3221250投诉电话:0771-3221234十、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6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示范文本)设置申请单位(人):张三联系地址:南宁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三主要负责人:李四单位电话:53XXXXX联系人:李四联系电话:139XXXXXXXX邮政编码:530000申请核定项目类别诊所名称南宁张三内科诊所选址青秀区桃李路桃花小区第五间商铺(黄XX出租屋)所有制形式个体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牙椅)无服务对象社会诊疗科目内科(含静脉用药治疗)投资总额10(万元)固定资产7(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其他同时申请静脉用药治疗设置单位保证书本单位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或隐瞒之处,我单位原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设置单位(盖章)张三法定代表人(签名):张三2010年XX月XX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意见意见:受理编号:20—号卫生监督员签名:20年月日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7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审批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南宁市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二)南宁市市区范围除前款所列医疗机构外,还包括一级综合医院以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南宁市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8教育局管辖学校、特殊机构(如看守所、监狱)等内设医务室。(三)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五、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5.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6.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7.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8.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9.南宁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10.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还须提供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核原件);11.非营利性国有医疗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上级9部门下发的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12.设置为医疗美容诊所及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含门诊部)的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13.设置有放射科(X光室等)的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含延续)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5.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打印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6.上一校验周期发现问题与整改落情况报告;7.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本校验年度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2)诊疗科目、诊疗设备及执业人员变更情况;(3)开展诊疗服务工作情况及工作质量;(4)发生诊疗事故的情况及违法执记录的整改情况等。8.南宁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9.卫生技术人员资料:(1)本年度执业人员无变动的,提供所有执业人员的胸台牌10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2)有新增人员的,应同时提交卫生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含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还须提交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核原件;(3)有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应同时交回该人员胸、台牌原件,诊疗科目无相应执业医师的应同时注销相应诊疗科目;10.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4.及以下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1)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非经营权转让):①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书);②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1③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及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属医疗美容机构的还须提供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2)增设诊疗科目:①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及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属医疗美容机构的还须提供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②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③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a、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b、增设X线、CT、介入放射学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3)减少诊疗科目:①书面说明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②该诊疗科目执业人员的胸、台牌原件及辞职证明。(4)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须符合医疗机构命名规范);非营利性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12(5)变更门牌号:由辖区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申请单位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但门牌号已变更的证明材料;(6)变更床位或牙椅数: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国有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同时应提交编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变更所有制形式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核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8)变更注册资金提供资信证明(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四)医疗机构申请停业1.医疗机构停业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4.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五)医疗机构申请注销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2.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歇业证明;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4.医疗机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13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六、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日;校验、变更、停业、注销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执业登记20日;校验、变更、停业、注销20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八、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78、3221250投诉电话:0771-3221234十、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三楼卫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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