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孙君ancai_sun@163.com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点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关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有关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互为有偿射幸性最大诚信合同有条件的双务有偿合同附合性合同双务性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首先诉诸于双方公认的法律规则或商业惯例诉讼或仲裁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参加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组织及需要获得保险保障的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案例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并交付保险费。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为什么?分析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案例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我国《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经纪人的权力,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证人又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的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要成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四条件:保险利益是一种利益关系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协议而达成的有关对于保险标的及其与之相关的利益予以保障事项的条款,并由此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附加条款当事人在承认基本条款外,承诺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是扩大了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标的及其价值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协商确定保险价值,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按照被保险人与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款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的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我国《保险法》又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请求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及其利益承担风险保障,而支付的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价金,它是按照保险人对保险利益保障的程度即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而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人制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国家保险监督部门制定保险责任当在其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或达到的保险条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要包括: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人只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以时间为标准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标准“仓至仓”原则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投保单投保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事先印制,投保人填写。未载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只印制有保险人需要了解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的内容,投保人只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即可。投保单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也是构成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有遗漏,则投保单的内容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有效期一般在30天以内。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附注条件保险单的类别逐笔保险单•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逐笔投保而逐笔商定承保条件、逐笔签发的保险单。流动保险单•是一种持续有效的保险单,适应于长期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分批装运的情况。事先约定总保金额。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险单,一般适应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的保险。事先不约定总结额。总括保险单•又称闭口保险单,是保险人在一定保险期内,对一定保险标的的总承保单,适应于整批成交多次分批出运、距离短、货物种类及价值相近的货物保险。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但是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中使用。它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只包括保险单的正面内容,背面没有载明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保险单上所载内容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保证、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隐瞒或欺诈可使保险合同无效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反要约对要约做实质性修改或附加条件接受合同新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主体或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财产保险的情形人身保险的情形财产保险的情形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人身保险的情形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保险客体的变更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变化,从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有效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出现下列情况可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协议解除其他情况保险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注销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违约失效合同自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