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救济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特征三、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合意,不是单方法律行为。2、合同是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非法定。法定:侵权赔偿义务3、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三、合同法调整合同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是法律”。合同法?•1、协议存不存在。2、协议是否公平3、协议是否具体、确定。4.不履行的后果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需要加以规范——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要约与承诺二、对价与约因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四、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内容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2.要约的形式3.要约的构成要件4.要约邀请5.要约的约束力6.要约的消灭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则:(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一项要约。2.要约的形式: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标的、数量、价款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5.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6.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6.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定的合理时间终止.(2)要约因撤回而终止.(3)要约因撤销终止.(4)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5)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2.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5.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6.变更的承诺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为承诺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通则:•受要约人做出的声明或表示同意一项要约的其他行为构成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2)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迟到的承诺”(LateAcceptance•(3)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像原则”;实质性变更2.承诺的生效时间(1)投邮生效原则(2)到达生效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规定:a.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5.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1)逾期承诺仍应具有承诺的效力,但要约人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此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息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此要约已失效。6.实质性变更(反要约)•(1)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2)但是,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件,那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则此答复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项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通知中所载有的变更为准。二、对价与约因•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第三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三、意思表示真实四、合同内容合法五、格式合同与免责条款的效力六、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即缔约能力,是指合同主体可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世界各国关于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规定,均有所不同。•(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①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21岁成年);②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这两类人订立的合同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但须经法院宣告无效。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有处理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但不得经营商业。•德国法区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德国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三种类型:未满7岁的儿童;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的须经追认,或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认。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这类人具有缔约能力。•2.英美法系关于缔约能力的规定•英美法系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①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②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之前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③酗酒的人。酗酒者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强制力,但如果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二)法人的缔约能力•公司的缔约能力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1.中国法的规定(1)无行为能力人:A.10岁以下的儿童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A.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完全行为能力人。A.18周岁以上的公民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三、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主观要件。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的意思表达如果不自愿,那么,即便是合同已经因为满足要约与承诺要求而成立,当事人仍可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合同。(一)误解(二)欺诈(三)胁迫(四)不当影响(一)误解•两大法系关于误解的不同立法•案例解读:不同立法解决纠纷的效果•立法差异的分析•中国法下的重大误解检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总结(一)误解(mistake)•误解也称错误。•误解是对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认识。•与欺诈和胁迫相比,因误解所产生的意思表示主观性较强,因而在认定以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上最为困难。•只有在一定条件下,误解一方才可以撤销合同。什么样的误解可以撤销合同?两大法系及中国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误解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误解如仅涉及当事人一方愿与之订约的他方当事人个人时,不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但他方当事人个人被认为是合同的基本原因时,不在此限。•法国法误解:标的物性质;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表意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误解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意思表示的,如可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情况即不会做此项意思表示,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误解,如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误解。•德国法误解:采取了不同于法国法的客观标准,即交易上被认为是重要的•英美法–订约一方的误解,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在误解导致当事人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合同不成立),或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都存在同样误解,才能撤销合同。•英美法误解:单方误解不可撤销合同;双方误解可以撤销。双方误解在某种情形下指的是“合同不成立”•中国法–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中国法误解:借鉴大陆法系总结:误解的分类及后果大陆法系:误解的程度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非重大误解:不可撤销合同英美法系:误解的来源双方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单方误解:不可撤销合同两大法系在误解效果的差异:案例分析•对标的物性质、质量等误解•1887年舍伍德诉沃克案:原告以为自己所饲养之牛不能繁殖,故廉价售出,交货前发现已怀有小牛,如仍出售,售价则相当于原售价的十倍,遂以买卖双方互有错误为由请求法院取消原售牛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已经不是在标的物的质量上有错误,而是在标的物的本质上有错误,故准原告所求。•重大误解,大陆法规定;单方误解,交货前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法国,存在着一个被学者认为是“令人惊异”而又成为“典范”的著名案例:房屋出租人将一对姘居的男女误认为是夫妻而出租房屋,该合同无效。•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大陆法系;单方误解不能撤销,英美法系。•对行为性质的误解–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合同可以撤销。•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大陆法系;双方误解可以撤销,英美法系。–实际上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对标的物数量的误解–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一个大农场,合同写到,该农场的面积约为915英亩,后来经实际丈量,其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的说明少了80英亩。法院没有接受买方因错误而无效的主张。因为在法院看来,合同中有关土地面积的说明只是描述性的和非本质的。对种类物而言,数量发生错误,可以用增减数量或增减价款的办法弥补。•不构成重大误解,大陆法系不可撤销;英美法系,双方误解,可以撤销。•对价格的误解–A打算将自己的汽车已9500英镑的价格卖给B,但在要约中却误将价格写成5900英镑,B接受要约后,A发现了自己的错误,提出要撤销合同。•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大陆法系;单方误解不可撤销,英美法系。两大法系误解的立法分歧:哪类规则更公平?更可取?•思考角度–误解人:意思的自愿以及权利的保护;–对方当事人:交易安全的维护;–法院:审判的标准是否可操作;分歧背后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