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三、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五、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责任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一)立法背景•20世纪50年代卫生部单规章和标准•1964年国务院《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25次会议《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食品卫生法》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1、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2、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3、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经过四次审议,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7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在广泛征求意见中,收到11327件;•(二)结构•共十章104条。食品安全法重点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相关部门监管职责;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等内容。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三)适用范围(第2条)•1、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食品相关产品•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品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二、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二)中央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4条)二、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三)地方监管体制。(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四)我州监管体制•1、州卫生局;•2、农业部门;•3、州质量技术监督局;•4、州工商局;•5、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一)行政许可的介绍•(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三、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三)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办理介绍•1、餐饮服务许可受理机关;•2、办理程序:31条•3、与营业执照关系:“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4、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三、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四)食品小摊贩管理(29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一)卫生要求:27条•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二)禁止产生经营食品的规定•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四)采购进货实行索证索票制度•(39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条例31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五、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一)现场检查•1、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二)抽样检验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2、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五、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三)建立安全信用档案•(第79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82条)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六、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类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1、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84—86条)未经许可从事活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经营腐败变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六、法律责任•2、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三)民事责任•1、征罚性赔偿。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造成损害—侵权•生产者严格责任、经营者过错责任•指价款的10倍,价款是否应退?六、法律责任•3、明星代言要担责•(第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责任?•仅指民事赔偿责任?六、法律责任4、民事赔偿优先(9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六、法律责任•(四)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八24删去罚金具体数额)六、法律责任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修八25)六、法律责任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解读: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体现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线和意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新规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