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天长市工商局09年度我国从1995年制定并实施《食品卫生法》,目前这个领域大约有100多个规章,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包括部门的多头监管、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规范等诸多问题。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动因。当时的目标是修订《食品卫生法》。此后几年中,“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到了2007年底,“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最终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8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令《食品安全法(草案)》倍受关注,同时也加快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要点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六、新法赋予工商部门新的职责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食品生产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103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1.食品安全委员会2.卫生行政部门3.质量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餐饮服务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制定依据:风险监测信息与风险评估结果等标准的类型: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标准的效力: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作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据※有关部门进行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依据※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96条)第22条:卫生部应当对现有标准予以整合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三)企业认证制度(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及使用制度)(七)新资源食品及食品相关新品种安全性评估制度(八)进口食品检验与安全性评估制度(九)“问题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十)其他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2.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摊贩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5.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7.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主体(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人员、公众与消费者、新闻媒体等)1.食品生产经营者法条:2、3、7、9、22、23、34、53、55、72(2)、78、79、85(10)、86(4)、92、10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条:32、33、61、7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法条:29、302.食品生产者法条:29、36、46、53、86(3)食品生产企业法条:25、36、37、68、693.食品经营者法条:39、40、41、49、52、53、90食品经营企业法条:39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法条:355.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法条:38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法条:527.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主体※检验机构(法条:57、58、59、60、61、93)※认证机构(法条:33、75)※行业协会(法条:7、54、61、94)※生产经营人员(法条:27(8)、34)※公众(法条:1、3、18、26)※消费者(法条:8、16、23、53、54、55、61、94、96)※新闻媒体(法条:8)(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食品卫生法第27条:卫生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00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2.食品安全法第29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3.第43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4.第84条:未经许可的,没收并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三)企业认证制度食品安全法第33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法第3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法第27(8)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1.第36条、39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第38条、37条:(1)生产者对其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2)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注意第五章:食品检验制度1.第38条:生产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2.第61条:企业可以自我检验或委托检验3.第60条:政府不得免检;检验品应当购买;检验不收费4.第58条、59条:(1)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第93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六、新法赋予工商部门新的职责针对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领域,新法赋予工商部门新的职责:(一)食品监管的领导体制方面(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三)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一)食品监管的领导体制方面第五条第三款:“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是要处理好直管和横着管的关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明确将问责改成相应的法律条文。(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第十二条规定工商等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十五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安全的建议,发现问题和风险有关系,提供信息是义务。第十六条,对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在流通领域里有问题,工商部门应当停止不安全的经营,告知消费停止使用。(三)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本法的第四章大部分都和工商部门的执法密切相关。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明确了执法中要执行的标准。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中,明确赋予了工商部门监督召回的职责。结束语周伯华局长在国家工商总局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工商部门突出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落实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质量准入、巡查监管等六项制度。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主要监管人,担负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也是工商部门继“两费”停收后面临的又一次重大转折,是一次创新监管模式的契机。